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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单独夫妻四种情况可生二孩

时间:2015-11-10 16:51来源: 责任编辑:
1月2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后,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夫妻生育“两孩”的条件。该决定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明确,一方系独生子女的夫妻,可
  核心提示:1月2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后,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夫妻生育“两孩”的条件。该决定将自公布之日起施...

1月2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后,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夫妻生育“两孩”的条件。该决定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决定明确,一方系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第2个孩子。此外,夫妻双方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1个子女:只有依法收养的子女的;一方再婚前只有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胎子女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1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同时,决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夫妻生育“两孩”的条件。决定规定,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且只有1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1个子女:该子女为女孩的;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一方的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都不具备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此外,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再婚前各有1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1个子女。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一方系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前款规定以外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依法收养的子女的;

“(二)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胎子女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该子女为女孩的;

“(二) 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一方的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都不具备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湖南日报 记者刘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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