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到宾馆开房,不为住宿,专为盗窃宾馆内财物。近日,郴州市苏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范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到宾馆开房,不为住宿,专为盗窃宾馆内财物。近日,郴州市苏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范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范元在郴州市某大酒店开房上网玩赌博游戏。当天凌晨,范元的钱输完后,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他先用胶布和纸遮住宾馆走廊上的监控摄像头,然后将所住房间的1台一体机卸下来盗走,销赃后得到赃款450元。经鉴定,被盗一体机计价值2900元。 同样是因为没钱用,几天后,范元再次起了到宾馆盗窃的念头。用同样的办法,范元在郴州市某商务宾馆盗走1台组装电脑和1台32寸液晶电视。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范元先后在酒店、宾馆等地盗窃电脑、电视等财物,数额较大。 案发后,被告人范元的父亲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达71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范耀元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作者:黄孝勇 王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