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有计划重新创业的湖南居民可得多加关注了:湖南省地税局近日宣称,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已联合下发通知,将原本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9年底。 ... 有计划重新创业的湖南居民可得多加关注了:湖南省地税局近日宣称,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已联合下发通知,将原本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9年底。
通知明确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据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国自1995年实施再就业工程以来,曾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定了一系列再就业优惠政策,此前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去年12月31日。 新闻链接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均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区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有求职就业愿望的人员。 作者:谭斯亮 黄雁青 Tags:再就 就业 业优 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