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1年9月6日早上8时30分,受害人宋某持自己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到衡南县三塘镇农业银行门口右侧的ATM机...
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1年9月6日早上8时30分,受害人宋某持自己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到衡南县三塘镇农业银行门口右侧的ATM机上取款,因接到学校的一个电话,其在取款后匆忙离开而将卡遗忘在ATM机内。当日8时31分,被告人封某来到该ATM机上查询账户信息时,发现ATM机内有一张他人的银行卡,查询卡内有现金15417.07元,遂产生非法占有的念头,其分8次将卡内15400元现金全部取走,并于当天下午将其中的15000元存入自己的邮政银行信用卡内,其余400元被挥霍掉,并将信用卡丢弃。案发后被告人封某将赃款15400元退还给受害人宋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被告人封某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谭艳梅) Tags:非法 八次 取走 他人 现金 占有 有人 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