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纪委须要求办案者依法对待被查人和协查人朱培立 近年来,地方纪委在查处腐败问题和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工作,各地纪检部门亦随着工作成果的突显,作用越来越重要,位置越来越提高。在这种情...
纪委须要求办案者依法对待被查人和协查人
朱培立
近年来,地方纪委在查处腐败问题和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工作,各地纪检部门亦随着工作成果的突显,作用越来越重要,位置越来越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可避免地助长少数纪检工作人员产生了“好可遮丑”的思想,放松了对自身的严格要求,带倾向性办案,给被调查人“制造”或“包装”违纪犯罪事实,实施一些不依法依规的办案行为,随意侵犯被查人和协查人的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隐私权,甚至对被查人和协查人采用体罚或变相体罚,使得一些案件经不起客观事实的验证和历史的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纪委[2005]7号文件、中央办公厅[2005]28号文件等党内的相关规定中,也都没有在纪委查案时对“两规”对象、被查人、协查人限制人身自由、罚站、不让休息的条文,反而规定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不得以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侮辱;不得对被调查人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非法进入被调查人的住宅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保障被调查人的休息权利;尊重被调查人的民族习俗”等。 笔者发现,有些地方的少数纪检工作人员缺乏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意识,习惯带倾向性办案,擅长给被调查人“制造”或“包装”违纪犯罪事实;为了追求办案“成果”,实施一些不依法依规的行为,随意侵犯被查人和协查人的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隐私权,滥查非涉案人的银行帐户,用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侮辱,有的甚至对被查人和协查人采用罚站、泼冷水、长时间不让休息等方式体罚或变相体罚,不让被查人和协查人申辩,不记录“非错、非罪”的说明,采用指供、诱供、逼供的方式或断章取义“做”《笔录》,把先“准备”好了的《笔录》诱、逼被查人或协查人签字,甚至诱、逼被查人按“设计”好的内容写亲笔《陈述》、《检讨》固定“事实”,或者“监督”转化为“检察证据”,不收集甚至故意隐毁能够证实被调查人不构成违纪、犯罪的证据,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和“整理”被调查人违纪、犯罪的证据。 少数纪检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对历史负责、对客观事实负责的意识,认为要用点“手段”才能把案子做得漂亮。有的删节、编辑甚至毁损实施违法“办案”的“全过程满覆盖”的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为了杜绝上述不依法对待被查人和协查人现象,陕西省纪委的经验值得借鉴,他们早在2006年1月11日就下发了陕纪发[2006]2号文件,要求全省各地纪委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的[2005]7号文件精神,强调要严格遵党纪、依国法保障被查者的合法权利,并对被查者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患有疾病的要及时提供治疗,适当安排健身活动。明确在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被“两规”者可允许和家属通信、通电话甚至会面。这种“颇有人情味”的办案,被查人交代的问题则会真实、深刻;协查人提供的情况则会客观、实在。 为使纪检机关在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更好的作用,保证案件质量,促进严格依纪依法文明办案,笔者建议各地纪委不妨学学陕西省纪委的经验。 注:作者朱培立教授系湖南工程学院正厅级督导、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湖南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湘潭市刑法学会副会长、湘潭市民商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湘潭仲裁委副主任、湖南省咨询协会常务理事、湘潭咨询协会常务副会长、湘潭市人大常委委员,是华声在线法治新闻网和国家教育在线网的首席高级顾问、湖南在线的民生频道网和环境频道网的总顾问。曾以《建议抢救蒙冤受屈的死刑犯》在媒体呼吁,使莫卫奇、谢开其两人两次判处死刑后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他还以《建议湖南省建设厅纠正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违法条款》在媒体呼吁,使这个已经发布的规范性管理文件收回纠错后重新发布。 Tags:建议 各地 纪委 学习 陕西 陕西省 省纪委 依法 法办 办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