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在而立之年,本可以凭借自己的劳动发家致富,他却好逸恶劳进行行盗,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罗某以涉嫌盗窃罪起诉至法院。 被告人罗某为衡南县某水泥有限公司的保安,2013年...
在而立之年,本可以凭借自己的劳动发家致富,他却好逸恶劳进行行盗,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罗某以涉嫌盗窃罪起诉至法院。
被告人罗某为衡南县某水泥有限公司的保安,2013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罗某趁公司综合管理部办公室无人之际盗走公司总经理闵总和副总经理胡总、阳总三人办公室的钥匙。同年1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罗某利用在公司办公楼值夜班的机会,携带其事先盗得的钥匙打开胡总办公室的门,并潜入办公室内盗走两条中华牌香烟和一盒高原雀舌茶叶。当日,被告人罗某将所盗香烟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茶叶自用。 2013年1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某再次利用在公司办公楼值夜班的机会,携带其所盗钥匙打开阳总的办公室,在发现该办公室没有值钱物品后又开门潜入闵总办公室。被告人罗某在闵总办公桌的抽屉里发现一个小车钥匙和一个车库门钥匙,并将该钥匙盗出。尔后被告人罗某来到停放该小车的车库,并用钥匙打开车库门,将放于车库内的两瓶五粮液白酒、两瓶卡斯特红酒及小车尾箱内的两瓶湘窖白酒、六包和天下牌香烟盗走。 案发后,经向销售给衡南某水泥有限公司烟酒的商店调查和核算,被告人罗某所盗物品共价值5700元,被告人罗某现已向受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作者: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向伟香) Tags:一男子 男子 利用 值夜班 夜班 多次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