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朱教授又一份网络建议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湖南工程学院正厅级督导、研究员、朱培立教授,曾在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表了《建议抢救蒙冤受屈的死刑犯》的呼吁帖文,使因涉毒罪在云南两次判处死刑的莫卫奇、谢开其...
朱教授又一份网络建议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湖南工程学院正厅级督导、研究员、朱培立教授,曾在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表了《建议抢救蒙冤受屈的死刑犯》的呼吁帖文,使因涉毒罪在云南两次判处死刑的莫卫奇、谢开其两人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不久后,朱教授又以《建议某省建设厅纠正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违法条款》在媒体呼吁,使这个地方性规章收回纠错后重新发布。朱教授和这些接受意见见错即纠的部门,都受到了社会的高度称赞。
今年的2月25日,朱培立教授又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表了一篇《建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视杨礼刚案!》的建议文章。文章指出: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但武汉市中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一条的把握极不严谨,为做大刑案枉法错判了无罪的杨礼刚15年! 朱教授说就材料分析杨礼刚在案中既没有任何制造毒品、运输毒品、买入毒品、卖出毒品、持有毒品、藏匿毒品、传递毒品等涉毒的事实;也没有参与过任何的涉毒谋划、询货、看货、谈价、找运输工具等活动;更没有得过一分钱涉毒收益的情形;在涉案团伙的所有通话和短信详单中也找不到半点杨礼刚谈及毒品的信息。《起诉书》中指控杨礼刚的内容仅有:“2011年初,从事贩毒活动的被告人李先中通过被告人杨礼刚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唐闯”这样一句话,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涉毒情节和犯罪事实。尽管《讯问笔录》中有些涉及杨礼刚对李先中与唐闯交易毒品“是否知情”问题的口供,但相互矛盾、逻辑错乱,更不能说明杨礼刚具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事实。建议法院安排业务尖子对该案回头看一遍,认真分析案情,在原本无证据证明杨礼刚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再加上本建议的提示,尽快依法实事求是地论证杨礼刚在本案中“有罪”还是“无罪”?特别要提醒办案人员既不要受本建议和外界压力的影响把“有罪”当“无罪”,也绝对不能为抵抗本建议和外界压力而坚持把“无罪”故意包装编造成“有罪”!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朱教授的善意建议后,随即用电子邮件回信:“我们将会认真考虑您的建议,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珍惜这个机会,更未认真考虑笔者苦口婆心的善意建议,而是在回信10天后下达了(2012)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书》,将在本案中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被告人杨礼刚判处了有期徒刑15年! 朱教授认为这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法办案,为做大刑案枉法判决的典型案例。于是在媒体上建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视该案!该议建议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仅10来天时间,已被点击了近20000次,跟帖500余条!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原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胡甲初律师针对朱教授的文章中写道:“要将一个公民定罪量刑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只要是学法的人都了解犯罪的构成,如果某人或者某单位为了个人利益或者是单位利益而使有罪的人免受处罚或者是使无罪的人遭受刑事处罚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希望湖北高检与高院实事求是的处理本案,以真正能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作者 钟洁 Tags:教授 又一 一份 网络 建议 引起 引起了 起了 社会 广泛 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