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5月28日,彭基传查看相关司法材料。2008年,沅陵人侯某遇害,彭基传被认定为嫌疑人,后来检察院撤诉,彭基传以“取保候审”的方式离开看守所。图/记者向佳明6年前一起看似并不复杂的命案,却引来被害人亲属...
5月28日,彭基传查看相关司法材料。2008年,沅陵人侯某遇害,彭基传被认定为嫌疑人,后来检察院撤诉,彭基传以“取保候审”的方式离开看守所。图/记者向佳明 6年前一起看似并不复杂的命案,却引来被害人亲属和嫌疑人双方多年的上访。 这一案件发生在怀化沅陵县凉水井镇杨家坪村,村民彭基传被指控要求与同村村民侯某发生关系不成,遂杀害了侯某。 彭基传的辩护律师发现,指控彭基传杀人的证据不足,他认为彭基传是无罪的。 尽管沅陵县委政法委人士仍秉持侯某就是彭基传所杀的观点,但法院没有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而是裁定准许检方撤诉。撤诉之后,彭基传以取保候审的方式离开看守所。 那么,彭基传到底是否有罪?取保之后如何处理? ○一桩6年前命案,检方撤诉,公安给“嫌犯”办了取保候审○规定期限已过,“嫌犯”却没有拿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疑点重重的命案 2008年12月5日清晨,沅陵县凉水井镇杨家坪村田垅里发现一具女尸,经辨认,被害人系村民侯某。 2009年1月18日,沅陵县公安局将村民彭基传刑事拘留;1月21日,彭基传被执行逮捕。 彭基传说,公安认为他与侯某有奸情;另外彭基传的儿子和侯某的女儿是同学,大人有意撮合两人,但两人不同意,后来侯某的女儿嫁人了,而彭基传的儿子一直单身,彭基传怀恨在心于是杀人。 彭基传的辩护律师叶叙华介绍,在检方的指控中,彭基传“杀人”的经过大致可以简单描述为:彭基传敲侯某的门想与之发生关系,侯某穿着一双拖鞋出来了,不允许彭基传进门。彭基传见侯某不同意,于是要求侯某还钱,但侯某称自己没有欠彭的钱。双方发生口角并升级为肢体冲突,侯某用手抓住彭基传的阴部不放,彭基传觉得疼痛难忍,就抓住侯某的头发和衣领往土坎上撞,直到侯某不动,彭基传才离开现场。走到一半,彭基传又返回,将侯某的裤子脱到膝盖处。 案件经历两次退回侦查后进入诉讼程序。先是经湖南省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后怀化市检察院又于2009年10月、2010年1月先后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并于2010年2月5日第二次提请恢复审理。 法庭上,辩护律师认为彭基传是无罪的,彭本人当庭的供述亦跟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笔录有诸多出入。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没有现场目击证人,无法证实是谁打死了受害人;现场勘验提取的五件物证均系受害人的,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物证能与彭基传联系到一起。 此外,辩护律师还发现彭基传本人的供述与现场状况、尸检结果之间存在矛盾,最突出的一条是彭基传自称从一开始扭打,受害人的左手就一直抓住彭的阴部不放,直至受害人全身松软下来手才松开。如果彭基传的供述为真,那么受害人左手手心应当是干净的,而尸检发现死者左手手心握有一把泥土。 消失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2010年3月18日,怀化市检察院向怀化市中级法院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是“事实、证据有变化”,怀化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检方撤诉。 2014年5月29日,沅陵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敬泽平说,检察院撤诉是因为法院和检察院在诉讼方面有分歧,但彭基传“杀人”是存在的。没有找到跟彭基传有关的物证,是因为现场被破坏了。敬泽平看过所有案卷,他认为彭基传脱不了干系,“口供是最大的证据”。 检察院撤诉约4个月后,彭基传离开了看守所,此时的他并未彻底洗脱嫌疑,而是在公安办理了“取保候审”。沅陵县公安局副局长唐华证实了这一点。 按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高期限是12个月。距离彭基传办理取保已过去3年多,彭基传说,他和家人没有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沅陵县公安局副局长唐华说,按照法律规定到期就取消了,至于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给了彭基传的辩护律师,“给代理人是一样的”。 但是,律师叶叙华表示,他没有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发现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河南省新郑市检察院史宏民、柳向红的研究称,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期满后忘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或者不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致使他们不明真相,误认为是公安、司法机关徇私枉法“放”了人,也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 这一情况已发生在彭基传的身上。彭的妻子张秀英说,在村里有人说他们送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给相关部门,才办理了取保候审。 死者家属们亦在网上发帖,认为彭基传取保候审是“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取保候审之后 一名知情人士称,公安认为彭基传是嫌疑人,一开始并不愿意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后来怀化市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来到沅陵,组织多方进行协商。 这名知情人士还称,当时公安并不认为自己抓错了人,只是法院、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就先把人放了,以后有新的证据再把彭基传抓回来。 当时,张秀英并不知道取保候审是个什么东西,她心想,只要人能出来就行。 彭基传离开看守所,并未回到凉水井镇的家中,他在律师的陪同下,去了位于常德的女儿家中。公安告诉彭基传的家人,案子还没破,彭基传先去外面住一阵,避免跟死者家属直接接触。 张秀英说,村民们认为他们是出去躲起来,甚至后来她和彭基传去广东打工,也被村民说成在“躲”。 法院没有判无罪,手上也没有解除取保候审的文件,这让彭基传很为难。这几年他和妻子一直试图申请国家赔偿,但没有结果,律师分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这两样东西。 这几年,上访成了张秀英和彭基传生活的重要内容,他们已经多次到了怀化市相关部门。 在村里,村民们分成了两拨,一拨认为彭基传背了黑锅,另外一拨认为彭基传就是杀人凶手。张秀英说,村里一些原本相熟的村民,现在见面打招呼变得很冷淡。彭基传的儿子今年26岁了,有人陆续给他介绍对象,但对方都没看上。彭基传和妻子觉得,这跟彭基传被控杀人多少有关系。 案件迟迟未破,受害人侯某的家属也多次向上级反映情况,新的进展是,今年3月,沅陵县委政法委向沅陵县公安局发出督办函,要求抓紧补充侦查。 被异化的取保候审 每年的8月19日,谢朝平都会打电话给陕西渭南警方,他要一个说法。 谢朝平是一名作家,4年前的8月19日,他在北京家中被渭南警方带走,随后被刑拘,在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况下,谢朝平以取保候审的方式离开看守所。 律师游飞翥说,对于证据不足的嫌疑人来说,取保候审始终是套在他们头上的帽子,是有罪推定的延续。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在理论上以程序保障为最终目的。但中国政法大学刊物《研究生法学》的文章指出,实践中取保候审具有了实体裁判预期化、惩罚化、变相结案、“创收”等特征,“取保候审的理论功能在实践中已经发生异化”。 为何要取保候审 2010年8月20日,《大迁徙》作者谢朝平被警方认定为涉嫌非法经营,陕西渭南公安在北京将谢朝平刑拘,不过,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最终不予批捕。 严格意义上讲,谢朝平并非以无罪的方式离开看守所,警方给他戴了一顶“取保候审”的帽子。 谢朝平说,他原本以为自己是无罪释放,但当他走到看守所大门时,远远地发现妻子在公安的陪同下签字,后来他才知道这是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谢朝平认为他不应该以这种方式离开看守所,为此他责怪了妻子很久。 谢朝平回忆,在他离开看守所前几天,检察院批捕科两位负责人多次提审,有一次聊到凌晨2点多,对方希望谢朝平承认自己有一定错误,遭到谢朝平严词拒绝。 事实上,公安曾打电话给谢朝平,通知将对谢朝平采取取保候审,谢朝平说公安应当把案件继续办下去,得到的答复是:“老谢,有些事情希望你理解。” “公安明知办错了案,下不了台,又不想认错,就把案件无限期办下去。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拿不到赔偿,因为案子还在继续侦查。”谢朝平说。 律师游飞翥认为,取保候审意味着随时可以把人抓回来,这等于是给当事人戴了一个“紧箍咒”。 2013年9月,甘肃张家川少年杨辉(化名)因在网上发帖,被当地公安刑事拘留,游飞翥正是杨辉的代理人。 游飞翥说,这一事件被报道后,媒体对公安的做法提出诸多质疑。在这种情况下,2013年9月21日,公安打电话给杨辉的父亲,说可以考虑变更强制措施。这遭到游飞翥的阻止,在他看来,没有证据证明杨辉犯罪,公安应当解除强制措施而不是变更。 随后,公安又打电话给杨辉的爷爷,再次表示可以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杨辉,同样遭到游飞翥的拒绝。 在游飞翥的坚持下,杨辉的家属拿到了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书。 曾在某市公安局担任副局长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刚说,有时取保候审会成为公安息事宁人的一种手段,就是案件办不下去了,如果直接放人,公安考虑怕有麻烦,就办理一个取保候审,让嫌疑人随叫随到。 警惕取保候审超期 2011年9月3日,谢朝平收到了警方寄过来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但公安将取保候审的开始日期填写为2001年9月17日,“取保候审期间长达10年”。 公安向谢朝平解释时间填错了,导致谢朝平取保候审“超期”。不过从司法实践看,取保候审超期的情况并不鲜见:云南村民周福作、农光山、农光祥、黄卫必四人被取保候审16年,公安仍称他们是嫌疑人;21年前,身为黄石市磁湖服装厂厂长的丁细清被下陆区检察院带走调查,后被取保候审,至今不知是否有结论。 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蒋仕梅和合肥市检察院洪星就某省会城市区级公安机关2006、2007年的跟踪调查发现,该区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审批时间普遍是12个月,而实际取保时间又普遍超过12个月。犯罪嫌疑人取保时间期满后,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被解除取保手续或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长期处于未决状态。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林荫茂曾在《检察日报》上发文,提醒取保候审存在“超期”现象。 最新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很容易被理解为,公检法机关都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同一嫌疑人做出取保候审,而不受到其他机关是否已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影响,且期限最长均为十二个月。 温州市公安局法制处民警谢诚撰文称,若取保候审期限可达36个月,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长期处于未决状态。 因此谢诚赞同“这条规定应理解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三机关累计的取保候审的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它是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武延平介绍,过去对取保候审的错用、滥用确实存在,比如针对一些上访户,先是将其拘留起来,等拘留期满,再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这无疑是一顶带有恐吓性质的帽子。 不过,武延平认为,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将取保候审异化为某个部门工具的情况基本没有了。 新的问题在于,取保候审是否会成为拖延时间的借口。经过对某省会城市区级公安机关连续两年的调查,蒋仕梅和洪星发现,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除了没收保证金外,基本上没有采取其他后续措施。据统计,139名被取保者在取保后被报劳教的只有29人,移送起诉并经法庭审判判处刑罚的只有36人,其他74名被取保者既没有被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又没有被撤销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均不了了之。 浙江省公安厅蔡高提和沈严勇发表于《公安研究》的一篇文章,指出了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其中一项是有的取保候审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开展侦查,有的案件虽有侦查,但笔录简单复制,内容重复,对案件的侦破无实质性的作用。 蔡高提和沈严勇分析,有些民警将取保候审作为撤案之前的缓冲措施,主观感觉案件办不下去,但马上撤案又可能有风险,于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在取保候审期间能查则查,如果其他案件或者手头工作忙,则将取保案件搁置一边,等期限届满前再办理撤案手续。 甚至有的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是在案件有罪证据不足或者罪与非罪难以判断的情况下,所作的化解风险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取保候审制度已经从诉讼活动的保障性措施转变为公安机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律师王耀刚说,司法机关存在一种心理,就是办错了不愿认错,有的人抓错了,往往找点借口、理由留一个尾巴,最后就不了了之了,“可能都没有解除取保和撤案”。 潇湘晨报 记者向佳明怀化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