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5月28日,永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港籍居民曾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5月28日,永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港籍居民曾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07年初,被告人曾某以9000元的价格在深圳市从一个叫“胡须仔”的东北人手中购得仿“6·4”式手枪一支,2012年冬,被告人曾某通过抵债的方式,将该仿“6·4”式手枪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湖北省荆州市刘某(已判刑)。2013年5月15日凌晨,刘某携带该枪支驾驶小车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永兴服务区时,被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查获,通过追查,并将曾某缉拿归案。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永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明知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仍然予以购买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曾某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学功 黎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