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曾永军)4月15日,被告人骆某波、骆某华、彭某以盗窃罪分别被永兴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五个月和十一个月...
2013年5月26日至6月17日,被告人骆某波、骆某华、彭某驾驶一辆福迪牌越野车,从桂阳流窜至永兴,分别在永兴碧塘工业园、郴永大道施工工地等地方,采取撬开施工车辆油箱盖,用车辆发动机自动抽取柴油的方式,多次盗取施工车辆柴油价值3500元,严重影响了郴永大道施工进程,引起了永兴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 6月17日,经过公安干警的慎密部署,在三被告人作案后,正驾车向永兴柏林方向逃窜至金龟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成功堵截。由于三被告人来不及关闭盗油用的发动机,作案车辆当场着火烧毁,三被告人也被当场抓获。 永兴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认罪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