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湖南省建设厅纠正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违法条款
时间:2015-11-13 18:36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的《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以湘建建(2010)36文件印发公布,并规定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它对增强省外入湘建筑企业的法制意识,规范运作行为,强化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消除安全隐患将起到积
核心提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的《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以湘建建(2010)36文件印发公布,并规定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它对增强省外入湘建筑企业的法制意识,规范运作行为,强化项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的《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以湘建建(2010)36文件印发公布,并规定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它对增强省外入湘建筑企业的法制意识,规范运作行为,强化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消除安全隐患将起到积极作用。但该办法第六条明显违法,建议适当修正,以保证该行政规章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有这样一段文字:“进行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应要求入湘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其中国有投资项目必须由入湘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这条没有除外情形的规定,既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也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他相关法律亦明确规定任何企业法人从事一切民事活动,其法定代表人可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必须由入湘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的规定严重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
另外,《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必须由入湘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的规定亦有它的不可行性。一是有些大公司企业法人资格在总部,下面若干分公司参加招投标的活动十分频繁,其总部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参加各个分公司每一个具体项目的投标活动不现实。二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必须到场”时,如果正好遇上在国外考察、在封闭学习、在住院治病等情况,则没有除外情形处理。
基于即将实施的《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存在上述违法和不可行性,特善意地建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不影响该办法整体成果的情况下,对第六条内容作适当修正,以保证其合法、可行。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湘潭市人大常委委员、湘潭市民商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朱培立
湖南省咨询协会常务理事、湘潭咨询协会常务副会长
附注:
笔者系湖南工程学院副校长、研究员、教授级高工,曾以《建议抢救蒙冤受屈的死刑犯》在媒体呼吁,使莫卫奇等两人两次判死刑后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
电话:13907323295,电子邮箱:xtzhupeili@tom.com
Tags:专家 家建 建议 议湖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