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0年10月15日湖南在线发表了笔者写的《专家建议湖南省建设厅纠正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违法条款》一文,该文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网友的密切关注,更加引起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的高度重视。资深律...
2010年10月15日湖南在线发表了笔者写的《专家建议湖南省建设厅纠正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违法条款》一文,该文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网友的密切关注,更加引起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的高度重视。资深律师汪晋喜(笔名姚依发)、胡甲初两先生亦在其它媒体发表了“建议湖南省法制办重视《建议湖南省建设厅纠正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违法条款》”和《有错就改,改了就行,必竟建设厅的规定的初衷是好的》等文章。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为新制订的《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确偏重于考虑规范入湘建筑业企业的执业行为,强化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消除安全隐患,打击违法挂靠和借用资质等问题,忽视了个别条款的严格依法性。该厅领导安排专人与笔者联系,因笔者发文后出差去新疆呆了一周,未能及时联系上。于是,他们委托湘潭市建设局副局长万锋同志设法联络。10月20日,万副局长与在新疆的笔者通了电话,约好省建设厅的同志与笔者在21日晚回潭后第二天相互交换意见。
10月22日上午,湖南省建设厅建管处处长牛顺生同志一行专程赶到湘潭,在湘潭市建设局局长黄平良、副局长万锋等人陪同下与笔者进行了交流沟通。 牛处长介绍了文件起草的背景和过程,感谢笔者对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不仅十分诚恳地接受笔者提出的网上建议,还虚心征求和认真听取了大家对这个只差几天就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既从严把关又严格依法的意见。笔者向牛处长介绍了一些“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否定文件成果、不影响文件效力、不推延实施时间、不损害政府形象”的作法。 当天下午,湖南省建设厅建管处小江同志用手机短信给发来了电子邮箱地址,希望笔者能把上述思路和补充修订该文件的相关依据整理一下发过去。 《建议湖南省建设厅纠正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违法条款》一文,本是善意的、是捍卫法律和维护公益的,它不是投诉,更不是对抗,而是建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不影响该办法整体成果的情况下,对第六条内容作适当补充。可也有个别人不理解,但文件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却在发现该瑕疵后,高度重视,虚心接受建议,诚恳听取意见,表示一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已经发布并即将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下发补充通知。 笔者对湖南省建设厅这种依法行政、依法治省的工作态度和作风表示非常满意。笔者相信,这个发现和消除文件隐患的过程,不仅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反而会提升湖南省建设厅的良好形象,更会树立建设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威,还可取到宣传政策法规的效果,完全有望“瑕疵”变“金花”! 在此,笔者和湖南省建设厅都对贵网站表示衷心感谢!后续情况将继续投稿贵网。 (作者:朱培立系湖南工程学院副院长、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Tags:省建 建设 设厅 厅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