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刘善桥受贿案,对被告人刘善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刘善桥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刘善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善桥利用担任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黄冈市委书记、湖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提拔或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7年4月,刘善桥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90万余元。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善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刘善桥受贿犯罪中有200万元系受贿未遂,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个人简历 刘善桥,男,汉族,1956年11月生,湖北随州人,197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湖北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湖北省政协副主席。 2018年6月21日,刘善桥受贿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控收受财物1790余万。 1975.08——1980.09,湖北省随县高城公社中学教师、广播站办事员、企管站会计、办公室办事员、公社团委副书记、书记; 1980.09——1983.10,共青团湖北省随县县委办事员、副书记; 1983.10——1984.03,共青团湖北省随州市委书记; 1984.03——1985.07,湖北省随州市南郊办事处党委书记; 1985.07——1987.09,在襄樊市委党校学习; 1987.09——1990.01,湖北省随州市尚市镇党委书记; 1990.01——1994.11,湖北省随州市副市长、市委委员; 1994.11——1996.08,湖北省宜城市委副书记、市长; 1996.08——1997.01,湖北省枣阳市委书记; 1997.01——1998.05,湖北省枣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8.05——1999.08,湖北省襄樊市委副书记,枣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9.08——2002.11,湖北省襄樊市委副书记; 2002.11——2003.01,湖北省黄冈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3.01——2006.07,湖北省黄冈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07——2007.01,湖北省黄冈市委书记; 2007.01——2013.01,湖北省黄冈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01——2017.07,湖北省政协副主席。 十八大代表,十届湖北省委委员。 2017年6月,湖北省政协副主席刘善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7月12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湖北省政协副主席刘善桥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