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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与法院拍卖花1400万买2层写字楼 至今没过户

时间:2018-05-04 06:50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 责任编辑:叶子

东莞黄先生向南都报料称,他在2016年4月通过公开拍卖投得南城莞太路一栋写字楼两个楼层,建筑面积2337.5平方米。黄先生先后支付拍卖款加各种税费共计1400多万元。但此后他发现该房产无法过户。两年来,黄先生在东莞的法院和房管部门四处奔波,过户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男子参与法院拍卖花1400万买2层写字楼 至今没过户

参与法院拍卖 花1400余万元买下两层写字楼

日前,黄先生带记者来到他竞拍所得的写字楼。该大厦有10多层,位于南城莞太路核心路段,靠近市政府中心广场。黄先生拍得的是该楼B座的十、十一两层,户型方正通透。

黄先生说他是广东台山人,2016年年初他通过网络了解到这宗拍卖信息,当时是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委托一家拍卖公司,对该物业进行拍卖。黄先生在2016年4月12日通过公开竞价拍得标的物。根据其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显示,该标的物建筑面积2337.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C6657324号,最终被黄先生以1200.8万元的价格拍下。

根据黄先生提供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黄先生拍得的物业属于东莞南城胜和股份经济联合社。因经济纠纷,该物业被市第二人民法院查封,并委托拍卖。该份“执行通知书”要求东莞市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将原属南城胜和股份经济联合社的上述两层物业过户至黄先生名下。

黄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一叠各类缴费发票,包括1200.8万元的拍卖款、36万多元的契税、38万多元的拍卖佣金、127.8万多元的税费。“因为拍卖这栋物业不能贷款,2016年4月,我多方凑钱先后支付超过1400万元。”

起诉房管局 法院称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6年5月至9月,黄先生多次到市房管局办理该物业过户,均无果。2016年10月,市房管局最终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无奈之下,黄先生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市房管局。其代理律师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柯莎莎律师认为,黄先生拍得的物业,其建设是经过批准的,否则之前就不会给办理房产证(证号C6657342)。“黄先生通过合法途径买下该物业,缴纳所有税费,房管局应该予以过户。”

不过,市第一人民法院最终不予受理该起行政诉讼,黄先生上诉至市中院,也被驳回。理由是:黄先生持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市房管局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是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黄先生说,为了这事,这两年他心力交瘁。2016年,有人要承租他拍下的物业,交定金,但后来发现没法过户。“对方和我签了租赁合同,但房产证又不是我的名字,对方说这是我违约,我不得不赔对方一大笔钱。”

眼看过户无望,在经济压力下,黄先生近期只好把该物业低价出租。“价格只有周边物业市价的一半。而且只要房产无法过户,再次处置(出售)房产严重受限,也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市房管局:涉案房产属于集体资产 无法办理过户

市房管局接收南都记者采访时介绍,黄先生拍卖所得的物业,权属人为“东莞市南城区胜和经济联合社”, 房地产权证号为C6657324,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2004)第1900030100800号”,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用途为“商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集体土地(含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进一步指出,只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才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

案涉房产使用南城胜和的集体土地开发建设,房产登记于南城区胜和经济联合社名下,属于南城胜和的集体资产,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直接处置,无法办理相应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过户)。

市第二人民法院:待涉案物业符合规定时再办理过户

市第二人民法院介绍,案涉房产最初的起拍价18753800元,两次流拍,按规定两次降价再拍,最终由黄先生拍得。

在该房产拍卖进行前,拍卖公司已向竞买人出示了一份《拍卖标的简介》,上面对案涉房产的备注部分载明“本标的登记权属人是东莞市南城区胜和经济联合社,因该房产土地为集体土地,暂不具备过户条件,成交后,委托人及拍卖人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及资料,待具备过户条件时,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更名手续,买受人需承担过户风险及费用。登记情况以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2016年9月23日,东莞市南城房地产管理所致函该法院,称案涉房产所属土地的性质并非国有土地,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要求法院明晰是否将案涉房产过户到黄先生名下。

2016年9月28日,该法院依法复函房管部门,内容为同意该所意见,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目前暂时无法过户);若上述房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办理转移登记时,请房管部门予以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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