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判决造假、证据非法的刑事案件,由于人为因素,留下诸多疑窦,致使当事人多年反映不止,形成诉累,浪费了大好时光。
该案发于2004年6月24日的天津,距今已经十二年时间。
这在中国法律界,也算是一个奇葩,虽然当事人多年来一直在申诉自己的主张,但不知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始终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使得当事人郁闷难耐。
针对本案,各个阶层以及媒体,也发出了自己的声音,但还是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制文萃报》,曾分别刊发过整版报道《受害人为什么不服判决》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之痛》,指出:“原判依据的没有鉴定人签名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属于法定再审情形之一,建议去法院、检察院申诉”。
在受害人长达12年的申诉中,天津市法院却始终不予立案再审,天津市检察院在受理了本案的申诉后,先是称该判依据的无签名鉴定没有法律效力,但过了长达三年后,又在答复书中称原判并无不当。类似的车轱辘话出自一个执法部门,当事人实在不解。
在后来的附民诉讼中,法院又做出了多份认定受害人符合《人体重伤标准》伤情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且还在判决书中特别强调了:“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本是对同一案件的判决,为何相互矛盾,到底哪个对哪个错,难道不该再审?当事人不止一次提出这样的疑问,接触过该案的人也是一头雾水。
案情
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受害人张某在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档案局大门口西侧,遭到了双佳电脑公司经理李某率其员工薛某、张某、王某、李某等多人无辜殴打,造成下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九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伤情符合《人体重伤标准》第十五条二、三款规定。但为了袒护被告,医院竟隐瞒伤情,出具伪证,司法机关也出现了疯狂的造假,使得本来很简单的案情迷雾重重,留下诸多遗憾。
伪证
伪证一、案发于2004年6月24日21时许,但在天津市宝坻区中医院的病历中却出现了6月23日上午的检验报告,比案发提前了30多个小时,且在给司法机关的诊断中隐瞒了张某的重伤伤情,后在天津高法的庭审笔录中,又承认了天津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给张某出具的重伤鉴定,与其诊断是一致的。
伪证二、判决书说,被告薛某对指控之事实供认,且态度较好。可庭审笔录证实,薛某始终没有承认受害人面部的伤情是他所打?本案至今也没有审清。
伪证三、判决书说,本案的八份证词已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可庭审笔录却证实,八名证人无一到庭,所有证词均不仅与原始侦察笔录相悖,且也并未经过受害人方的质证认证。
伪证四、原判据以定案的天津高法的轻伤鉴定,不仅隐瞒了伤情,同时没有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和鉴定人的签名,并没有经过查证属实。显然违反了《刑诉法》第42条、第120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42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29条之规定,是一份典型的没有法律效力的非法证据。
伪证五、本案一审剥夺了受害人质证、认证的权利,却在判决书中谎称已经过庭审质证、认证。
伪证六、本案一审判决是于2005年2月4日作出,受害人是于2月11日上诉,但卷宗中却出现了2005年1月17日就因受害人上诉,将被告薛某移送二审的法律文书。判决还未作出,何来已经上诉?
上述证据,明显属于非法证据范畴,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理应排除,不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
瑕疵
综观本案,不存在因无法判等因素而产生的错误,而是人为痕迹明显,主观恶意昭彰,致使该案走入歧途,相关当事人应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二审收到了受害人符合《人体重伤标准》的医院诊断证明书,明知一审事实不清,但却并未改判或发回重审,违反了《刑诉法》第189条规定。
——遗漏多名被告。判决书说,本案是薛某一人故意伤害案。可五名参与者联名要求鉴定张某伤情与案发当时的伤害有无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的申请书却证实,该五名同案犯已不打自招。不仅如此,而后来无论是法院委托的鉴定,还是多份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均认定了有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原判遗漏了多名被告。
——原判鉴定非法。原判据以定案的天津高法的无签名鉴定,是一份典型的没有法律效力的非法证据。
——剥夺法定诉权。 本案一审剥夺了受害人质证、认证的权利。本案二审在收到天津医科大总医院显示是重伤伤情的诊断书后,却剥夺了受害人要求重新鉴定的诉权,且也未出具《不予重新鉴定》的裁定,违反了《刑诉法》第121条规定。
——一审法官参与二审。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一审法官不得再参与二审的审理。但在本案二审的卷宗中,却出现了一份一审审判长王某代表二审提讯被告薛某的提审笔录。可见,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审问薛某的都是一审法官。除此以外,并未有任何二审对薛某的提审笔录,如此之上诉还有何意义?一审和二审的区别又在哪里?
——判决相互矛盾。原判认定轻伤,后又有多份附民判决认定了受害人符合多项《人体重伤标准》的伤情,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生效判决岂能相互矛盾?
律师
本案二审后,担任受害人张某委托代理人的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该所《关于张某案件焦点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被告、程序违法、判决错误,理应纠正。
当事人相信,正义的光辉终究会照亮中国的天空。假的就是借的,伪装应该剥去。庄严的法律,一定会还原事实真相,让无辜者得到补偿,使犯科者受到惩处,致佞巧者以重科。(孟雪莉)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http://cjxw.comnews.cn/mingqing/2016/0906/6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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