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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原助理调研员龙保荣二审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时间:2015-11-12 17:27来源: 责任编辑:
12月13日上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凤凰县原助理调研员龙保荣诈骗、职务侵占案,并当庭作出二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龙保荣有期徒刑四年,追缴犯罪所得10.87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二审审理查明:龙保荣在担任
  核心提示:12月13日上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凤凰县原助理调研员龙保荣诈骗、职务侵占案,并当庭作出二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龙保荣有期徒刑四年,追缴犯罪所得10.87万元上缴...

  12月13日上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凤凰县原助理调研员龙保荣诈骗、职务侵占案,并当庭作出二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龙保荣有期徒刑四年,追缴犯罪所得10.87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二审审理查明:龙保荣在担任凤凰县助理调研员、苗学会会长期间,以其所居居民小区卧龙村道路建设为名在凤凰县以工代赈办、民族事务局、扶贫开发办获取资金20万元,实际支出13万元,余款7万元被其占有;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以果药开发、卧龙村绿化等名义在凤凰县扶贫开发办、林业局、农办以虚开的发票报帐获取3.5万元。2004年1月至2010年5月,以解决龙井村道路建设、《苗学研究文选》印刷费等名义在凤凰县苗学会以虚开的发票报帐获取9.13万元。庭审中,龙保荣对所获取资金的途径、数额及由其个人控制套取资金的事实均无异议。

  一审判决未认定龙保荣在凤凰县以工代赈办、民族事务局、扶贫开发办获取资金余款7万元为犯罪数额,检察机关对此未抗诉;龙保荣从凤凰县林业局套取资金1万元已实际支付树苗款;从凤凰县农办套取资金5000元与其职务无直接联系,且该笔涉案数额不大,在原审检察机关仅指控贪污一罪的情况下,可以不对此单独定罪;从凤凰县苗学会报帐套取的1.56万元中的0.26万元已支付给卧龙村负责人。因此,二审对上述资金共8.76万元未认定为犯罪数额,其中被龙保荣占有的7.5万元专项资金应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龙保荣及其辩护人辩称,龙保荣套取资金并长期保管是为了修建卧龙山公园,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审审理查明,龙保荣个人设想在其他单位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卧龙山公园不切实际,不合规划。2008年11月,凤凰县人民政府将相关土地转划给凤凰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后,卧龙山公园已无继续建设的可能,但龙保荣在2008年11月以后,仍继续到政府有关部门套取资金,并到凤凰县苗学会虚报支出,个人长期占有巨额资金,没有投入公益事业。在纪委立案调查期间,龙保荣曾承认其套取的资金有多笔被其个人使用,但在纪委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后,龙保荣又与他人多次串证,虚增支出,隐瞒资金去向,企图掩盖其犯罪事实,其串证事实被查出后,龙保荣又拒不交待资金的真实去向,拒不交出其占有的资金,充分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审对龙保荣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龙保荣身为凤凰县苗学会会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假帐、收入不入帐等手段,共计侵占凤凰县苗学会资金10.8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刑事诉讼原则,对原判龙保荣犯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应予维持;原判根据龙保荣套取资金的手段,认定龙保荣犯诈骗罪欠妥,对没有作犯罪认定的资金数额予以追缴不当,应予改判。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对龙保荣犯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即龙保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原判对龙保荣犯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及追缴违法所得19.63万元的判决部分,改判追缴龙保荣犯罪所得10.87万元,上缴国库。

Tags:凤凰 助理 调研 被判 有期徒刑 徒刑 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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