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涉及绿食园、湘食园、溢湘斋、誉和、庄兴园等品牌;长沙华润万家、沃尔玛、家乐福、家润多、步步高、岁宝百货等多家大型超市导读:近年来,浙江温州、平阳、湖州等地多家食品企业在年糕中违法添加防腐剂脱氢乙酸钠... ●涉及绿食园、湘食园、溢湘斋、誉和、庄兴园等品牌;长沙华润万家、沃尔玛、家乐福、家润多、步步高、岁宝百货等多家大型超市 导读:近年来,浙江温州、平阳、湖州等地多家食品企业在年糕中违法添加防腐剂脱氢乙酸钠,被当地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追究刑事责任。然最近,有消费者向本报反映:湖南多家企业生产的水磨年糕同样长期添加脱氢乙酸钠,对此,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竟多次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面对质疑,该院总工程师声称是依据企业生产许可证(QS)上的许可产品类别“糕点”检验的。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回复记者,水磨年糕在GB 2760食品分类中归属于哪类及脱氢乙酸钠是否可添加请咨询卫生行政部门。 ◎消费者:多品牌水磨年糕违规使用添加剂 3月初,消费者刘先生向本报投诉:他在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万达广场的华润万家超市购买了一些绿食园牌水磨年糕。回家后,刘先生食用后觉得不舒服,他无意中看到,这些产品配料表上均标有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刘先生上网查阅国家相关法规后,认定脱氢乙酸钠是不能添加到水磨年糕中的。 随后几天,刘先生又陆续到长沙沃尔玛、家乐福、华润万家、家润多、步步高、岁宝百货等多家大型超市,发现这些超市中销售的绿食园、湘食园、溢湘斋、誉和、庄兴园等品牌水磨年糕中,均添加了脱氢乙酸钠。 刘先生认为,长沙雨花区红星绿食园食品厂、长沙市溢湘斋食品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绿健园食品厂、湘乡市湘食轩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其生产的水磨年糕中添加脱氢乙酸钠,是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于是,他将相关情况向长沙市食药监局和长沙市工商部门举报。同时,他希望媒体介入,曝光这些企业的违法行为。 ◎国家标准:米粉制品中不能添加脱氢乙酸钠 记者在刘先生购买的水磨年糕中看到,绿食园牌、湘食园牌切片年糕、火锅年糕由长沙雨花区红星绿食园食品厂生产。年糕包装袋上,标注了配料:大米、饮用水;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产品类型:水磨年糕(其他水磨年糕);产品标准号:SB/T 1050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301 2401 0133;商品条码:6942133900304、6942133900311。查询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获知,许可企业名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绿食园食品厂,许可产品名称:糕点(蒸煮类糕点)。 在长沙市溢湘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溢湘斋牌年糕、水磨年糕包装袋上,则标注了配料:大米、饮用水;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产品类型:年糕、水磨年糕(其他水磨年糕);产品标准号:SB/T 1050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301 2401 0034;条形码:6925668720548、2112747009807。查询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获知,许可企业名称:长沙市溢湘斋食品有限公司,许可产品名称: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 在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绿健园食品厂生产的誉和牌切片年糕、火锅年糕包装袋上,也标注了配料:大米、饮用水;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产品类型:水磨年糕(其他水磨年糕);产品标准号:SB/T 1050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301 2401 0869;商品条码:6947173210215、6947173210222。查询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获知,许可企业名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绿健园食品厂,许可产品名称:糕点(蒸煮类糕点)。 而在湘乡市湘食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庄兴园牌切片年糕包装袋上,同样标注了配料:大米、饮用水;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产品类型:水磨年糕(其他水磨年糕);产品标准号:SB/T 1050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303 2401 0369;条形码:6932502400139。查询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获知,许可企业名称:湘乡市湘食轩食品有限公司,许可产品名称:糕点(蒸煮类糕点)。 再看绿食园、湘食园、溢湘斋、誉和、庄兴园等品牌水磨年糕上标注的产品标准号:SB/T 10507,全称为SB/T 10507-2008《年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实施。该标准定义:水磨年糕,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水磨工艺成粉,经蒸煮、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年糕。该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据了解,查询某种添加剂能否在某类食品中添加,应确定该食品的分类号。而要确定某种食品在GB 2760中的食品类别,应根据GB 2760表F.1及参考“食品名称/分类说明”,结合食品的生产标准、工艺等来确定。 根据产品原料、执行标准及生产工艺判定,水磨年糕在GB 2760中的食品分类应归属为粮食和粮食制品类别下的“米粉制品”,食品分类号:06.02.04。 那么,作为米粉制品的水磨年糕中能否添加脱氢乙酸钠呢? 根据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米粉制品中不能添加“脱氢乙酸钠”。 ◎涉事企业:水磨年糕经湖南省食检院检验合格 3月9日,本报就此致函长沙市溢湘斋食品有限公司采访。当天,该公司负责技术的汤先生(音)致电记者。据其介绍,长沙市溢湘斋食品有限公司准备办理水磨年糕生产许可证时,查询发现外省同行办的都是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生产许可证(0104),但其向湖南省质监局申办时,却被纳入糕点(蒸煮类糕点)生产许可证(2401)申证单元。当时,他曾提岀过异议,后来得知湖南全省水磨年糕都是办的糕点生产许可证后,便释然了。 对于水磨年糕中不能添加脱氢乙酸钠一事,汤先生称已知道了。他告诉记者,长沙市溢湘斋食品有限公司今年上半年不会生产水磨年糕了,下半年如还生产,公司将考虑重新申请办理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调整产品配方、更换包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汤先生说,企业也不想违法。 3月10日上午,长沙市溢湘斋食品有限公司又书面回复本报:“我司生产的溢湘斋牌年糕在办理生产许可证前向发证机构——湖南省技术监督局专家组咨询,其要求按照《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蒸煮类糕点办理。我司按照其提交相关资料,并在《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香精香料、新资源食品)使用情况一览表》唯一将食品添加剂名称脱氢乙酸钠进行备案,在评审过程中专家组对其审查并发证,并且在发证检验和委托检验等各项检验过程中都有对该项指标检验和进行评价为合格。综上所述,我司生产的溢湘斋牌水磨年糕属于蒸煮类糕点,不存在违法添加脱氢乙酸钠。” 3月10日中午,长沙市溢湘斋食品有限公司张经理来到本报,向记者出示了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溢湘斋牌年糕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添加了脱氢乙酸钠的水磨年糕检验合格。 本报记者又先后致函致电湘乡市湘食轩食品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绿健园食品厂、长沙雨花区红星绿食园食品厂等企业采访,其相关负责人在电话中啍啍哈哈,顾左右而言它。截止发稿,未获正式回复。 ◎湖南省食检院:依据QS证上许可产品类别检验 3月19日下午,记者前往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咨询。该院总工程师孙桂芳听记者介绍水磨年糕添加脱氢乙酸钠仍检验合格的情况后,立即叫来食品检测中心一张姓主任询问。 经一番商量后,孙桂芳告诉记者,“水磨年糕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产品类别是糕点(蒸煮类糕点),因此,该院检验水磨年糕时,对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按照糕点来检验的。” 孙桂芳声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是质监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既然质监部门把水磨年糕定为糕点类,其添加剂的使用,依据食品生产许可证(QS)上标注的产品类别‘糕点’检验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究竟是依据卫生部GB 2760食品分类定位,还是QS食品许可分类呢?孙桂芳表示,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将书面向其上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示。 记者从消费者刘先生处获悉,长沙市食药监局也已就绿食园、湘食园、溢湘斋、誉和、庄兴园等品牌水磨年糕中能否添加脱氢乙酸钠书面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示。 ◎湖南省食药监局:水磨年糕归属哪类咨询卫生部门 3月24日下午,记者来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看了消费者关于水磨年糕违规添加脱氢乙酸钠的投诉材料和记者提供的相关证据、外省案例后,该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处杨沙处长表示将组织处里专家讨论,要记者两天后再联系。 3月27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处书面回复记者:“1、《SB/T 10507-2008年糕》标准中水磨年糕的定义为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水磨工艺成粉,经蒸煮、成型、熟制、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年糕,符合《糕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糕点产品包括以粮、油、糖、蛋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并经调制、成型、熟制、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食品,根据熟制工艺不同分为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因此,水磨年糕可以纳入糕点(蒸煮类糕点)发证范围。 2、水磨年糕在《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归属于哪类及脱氢乙酸钠是否可添加的问题,请咨询卫生行政部门。” 然记者仔细查看SB/T 10507-2008《年糕》标准,水磨年糕的定义: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水磨工艺成粉,经蒸煮、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年糕,发现根本没有“熟制”这道工艺。与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处给记者的书面回复不符。 4月9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约见记者。该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处邓副处长告诫记者,湖南是食品大省,对地方食品企业要扶持,尤其是水磨年糕的事要慎重,最好不要报道,以免引起湖南与浙江等省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误会。 该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处负责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曹部长则称,水磨年糕依据《糕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发放糕点(蒸煮类糕点)生产许可证是可以的。至于水磨年糕在GB 2760中归属哪类及脱氢乙酸钠是否可添加的问题,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解释。不过,曹部长还是向记者说出了她的见解。她认为,水磨年糕在GB 2760食品分类中属于中式糕点(食品分类号:07.02.01)。 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一康姓部长(音)也坚称,水磨年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QS)许可产品类别是糕点(蒸煮类糕点),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糕点类别没错。 那么,水磨年糕在GB 2760中的食品分类是中式糕点(食品分类号:07.02.01)吗?记者查阅了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编著的“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用指南”和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之解读》”:06.02.04米粉制品,是指米粉经加工制成的食品;而07.02.01中式糕点,则是指具有中国传统风味和特色的糕点。通常以面粉为主要原料,以油、糖和(或)甜味剂、蛋、果仁等为辅料经烘烤、蒸制或油炸而制成。 对比得知,米粉制品与中式糕点在所用原料、辅料、生产工艺等方面截然不同。而湖南多家企业生产的水磨年糕,均执行SB/T 10507-2008标准,是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水磨工艺成粉,经蒸煮、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年糕。显然不属于GB 2760食品分类中的07.02.01中式糕点。 ◎卫生部标准审评专家:水磨年糕属于米粉制品 早在2012年,中国食品报记者曾就“年糕中能否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采访了专业从事食品防腐保鲜技术开发的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防腐-抗氧-保鲜剂专业委员会专家唐洪权。 4月1日,记者就水磨年糕在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食品分类、添加剂的使用等问题,通过邮件向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分委会评审专家邹志飞请教。 4月2日上午,邹志飞回电告诉记者,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用食品生产许可证(QS)上的许可产品类别来确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据邹志飞介绍,生产许可(QS)分类与GB 2760的分类不同,两者没有任何关系。GB 2760-2011的食品分类系统中食品分为16个大类,由卫生部门在制定GB 2760-2011时制定;企业食品生产许可(QS)食品分类系统分为28大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两者用途也各不相同,GB 2760-2011的食品分类系统是用于确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定位用,而QS是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标志。 邹志飞认为,根据产品所使用的原料、执行标准、生产工艺,水磨年糕应归属于大米及其制品类别下的米粉制品(食品分类号:06.02.04),不属于07.02糕点。 邹志飞指出,在卫生部制定的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第16页上有标示:在允许添加焦亚硫酸钠等食品添加剂的产品中,有06.02.04米粉制品(仅限水磨年糕)的表述。反过来推之,水磨年糕属于06.02.04米粉制品无疑。 ◎相关法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涉嫌违法 那么,长沙雨花区红星绿食园食品厂、长沙市溢湘斋食品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绿健园食品厂、湘乡市湘食轩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其生产的绿食园、湘食园、溢湘斋、誉和、庄兴园等品牌水磨年糕中添加防腐剂脱氢乙酸钠,是否违法?国家对此有何规定? 专家们告诉记者,米粉制品中不能添加脱氢乙酸钠。否则,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违者,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 接受采访记者时,湖南一位不愿具名的知名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消费者刘先生则指出,如果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水磨年糕中添加脱氢乙酸钠的行为合法,那原来被浙江等省依法查处、追究刑事责任的食品企业应该奔走相告,向相关执法部门申请国家赔偿。他希望湖南有关食品监管部门积极作为,依法严肃查处这种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绿食园、湘食园、溢湘斋、誉和、庄兴园等品牌水磨年糕是否超范围添加脱氢乙酸钠?湖南相关食品监管部门对此如何处理?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 夏石福)
浙江省工商局:“长寿年糕”现形记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温平刑初字第895号
无证制售年糕23万余市斤,生产添加“脱氢乙酸钠”和“苯甲酸钠”两种违禁防腐剂,2011年6月被质监查获。近日,鹿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10年4月,36岁福建人苏某在温州黄龙街道双岙村租赁一处房屋,未经审批许可下生产年糕。每天晚上6点开工,将400斤左右大米加工成约600斤年糕。次日凌晨2点将加工好的年糕运到双屿某农贸市场销售。 为了延长年糕保质期,想到在年糕里添加防腐剂。苏某说,以前在别处打工时,曾听说,在食品里加入“脱氢乙酸钠”和“苯甲酸钠”等,可以使饼干不容易变质发霉,于是在年糕生产中也加入这2种添加剂。苏某供认说,添加剂从化工市场里购买,添加比例自行决定,但为了省钱分量加得不多。 这些“毒年糕”最终销往哪里?苏某交代说,一部分加工好的年糕运到双屿某农贸市场,另一部分则在农贸市场路口批发销售,同时,还会直接送货给几个需要的小摊贩,一个摊贩每天送70斤左右。自销加送货,他每天销售约600斤年糕。 2011年6月1日,质监部门查获苏某非法年糕加工点。据不完全统计,苏某加工点生产的年糕23万余市斤,每市斤售价约1.5元,销售收入共计35万余元。经抽样检测,该加工点年糕中检出“脱氢乙酸钠”0.12g/kg、“苯甲酸钠”1.20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苯甲酸、脱氢乙酸钠不能用于米粉类制成品。而年糕属于米粉类制成品。 经审理,法院认为,苏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35万余元,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考虑到苏某在米粉类制成品中添加禁止使用的添加剂,生产年糕数量大、持续时间长,严重影响群众食品安全,酌情从重处罚。(温州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