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本网讯(通讯员 李兵强)由湖南娄底市检察机关查办的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属的国有企业单位)董事长彭曙、总经理胡浩龙等五人涉嫌特大贪贿系列案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2015... 本网讯(通讯员 李兵强)由湖南娄底市检察机关查办的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属的国有企业单位)董事长彭曙、总经理胡浩龙等五人涉嫌特大贪贿系列案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2015年2月3日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彭曙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胡浩龙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彭江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 四、被告人张晖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20万元。 五、被告人彭曙扣押在案的赃款1957.51万元,被告入胡浩龙扣押在案的赃款1646.21万元及彭曙、胡浩龙扣押在案的共有赃款16480.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六、被告人彭江林扣押在案的赃款56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七、被告人张晖扣押在案的赃款12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新闻详情 疯狂受贿 单笔行受贿金额1.03亿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2年1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彭曙(1965年8月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先后利用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理、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等职务便利;被告人胡浩龙(1963年3月生,汉族,大专文化)先后利用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副经理、房产开发部经理、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共同或者伙同被告人彭江林(1965年6月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景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远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雷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帕格斯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卓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受长沙、北京等多家公司及个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026万元、港币10万元。 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彭曙利用职务之便,在醴陵至茶陵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某标段招投标过程中,多次收受柳某款物折合人民币899.11万元。2009年2月至3月,深圳市富凯环保有限公司覃某与王某为了能在醴茶高速公路中标,为彭曙、胡浩龙、彭江林三人在深圳市南山区购买三套房屋,共支付购房定金、首付款、契税、按揭款等各项费用共计933.814万元。 此外,被告人彭曙、胡浩龙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晖(1969年3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湘晖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张家界市龙阳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张家界龙阳公路建设的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500万元。 被告人彭曙、胡浩龙还利用职务之便,将掌握的“高广投”与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单独或共同向他人泄露。胡浩龙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非法获取收益。 据悉,此案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简称“湖南省高管局”)贪贿系列案中的“重头”部分,其中被告人单笔行受贿金额达1.03亿元,引起中纪委、湖南省委、湖南省检察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也是娄底市检察院建院以来查办的全省最大的一起贪贿特大案。 新闻加点料贪官贪多少该判死刑? 2014年12月25日,因受贿2000余万元一审被判死缓的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案二审开庭。闻清良在庭上问道:“受贿3000多万元的才判无期,为什么判我死刑?”事实上,贪腐金额虽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但一定是量刑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2014年12月9日,被媒体称为“广州最大贪官”的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张新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认定其贪污2.84亿余元。12月10日,河北廊坊中院对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铁男无期徒刑。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为3558万余元。12月24日,备受关注的新余市人大原主任周建华受贿案二审宣判,一审被判死缓的周建华被改判为无期徒刑。二审法院认定其受贿人民币1006.3114万元、美元1.2万元、港币15万元、金条3根(每根重50克)以及价值人民币23.58万元的财物。 记者梳理发现,2010年以前,有相当一部分省部级官员贪腐金额达到600万以上被判处死缓。例如,2007年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受贿704万余元被判死缓;2008年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696万余元被判死缓;2009年吉林省原人大副主任米凤君受贿628万余元被判死缓…… 2010年后,被判处死缓的官员受贿金额大多在1000万元以上,而2013年更是一个转折。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案在这一年宣判。薄熙来单独及与其妻、其子共同受贿的金额共计2179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同在这一年,受贿1223万元的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以及受贿1919万元的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也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相比之前,2013年后这些贪腐官员的刑罚明显要轻许多。跟刑罚整体的轻刑化趋势一致,对贪腐官员的判罚也体现了轻刑化趋势。另一方面,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是当前死刑改革的方向,尤其强调对非暴力犯罪要严格限制、减少适用死刑。这其中当然包括对非暴力犯罪的贪腐官员严格限制、减少适用死刑。但那些贪腐数额远远超出社会容忍底线的贪官还是被判处了极刑。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受贿数额已不是认定受贿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唯一因素。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也成为确定受贿罪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的重要考量因素。 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在同一时间段落马和审判并且受贿金额相差无几的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和李达球(受贿1095万元),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个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从两人的判决书看,两人认罪态度都较好,都有坦白情节,退赃都很积极,唯一不同的是,李达球多了一个立功表现,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后经查证属实,被认定为立功。 于是,为了获得从宽处罚,有些落马官员也是“蛮拼”的。最典型的如刘铁男,在整个庭审中,刘铁男对检方的多项指控均未持异议,并多次强调,“此起犯罪是我主动坦白交代的。”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了刘铁男的立功表现。加上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金额高达3558万余元的刘铁男获得了从宽的无期徒刑。而其他受贿3000万元以上的官员几乎都被判处死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