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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民警与女子争吵掏枪相向 警方通报为违规用枪

时间:2015-11-12 17:23来源: 责任编辑:
今天(9月21日)中午,有媒体报道河南灵宝市一民警与女子发生口角时拔枪相向,称“打死你也白打”一事,弧度辨识视频发现,在双方争执中,民警在掏枪后曾有“你再说坏话,再往前走,看我敢打你不?”等言语,网友亦多质疑民警可能涉嫌滥用武器。晚间,灵宝
  核心提示:今天(9月21日)中午,有媒体报道河南灵宝市一民警与女子发生口角时拔枪相向,称“打死你也白打”一事,弧度辨识视频发现,在双方争执中,民警在掏枪后曾有“你再说坏话,再往前走,看我敢打你不?”等言语,网友...  今天(9月21日)中午,有媒体报道河南灵宝市一民警与女子发生口角时拔枪相向,称“打死你也白打”一事,弧度辨识视频发现,在双方争执中,民警在掏枪后曾有“你再说坏话,再往前走,看我敢打你不?”等言语,网友亦多质疑民警可能涉嫌滥用武器。晚间,灵宝市公安局通过微信公号通报,将其定性为民警违规用枪事件,并称已对当事人杨波涛进行停止执行职务、予以禁闭,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免去副所长职务。

  热传视频:民警掏枪相向 冲女子高喊“再往前走”多次

  这段热传于9月20日的视频全长30秒,画面中,一名身着制服的民警与一名女子激烈争吵,背景是粉刷着蓝白两色墙壁的派出所门口。

  起初两人保持一定距离,争吵过程中,民警喊“枪撇你咋了?随意!去!我就指你了!”同时左手指向女子,随后连续两次称“打死你也白打”。第一次女子反问“这是什么话?”,第二次当民警紧接着说出“你再说坏话!”,女子一边回击“你指!我今天就让你打了,你打死我吧,打死我!”,一边走近民警。在此期间,民警右手从腰间掏出手枪,并用左手触到枪支(可听到疑似上膛的声音)后指向女子,近旁另一名民警上前阻拦。

  但持枪民警并未放下枪,而是继续向女子高喊“再往前走!”多次,女子也在民警身边回喊“你打死我,打死我!”多次。镜头短暂晃动后,画面显示女子被劝阻民警推出大约一米后站立,向持枪民警说“你打啊,你打”,这时,持枪民警则呈双手端枪状,称“找挨揍,来!”

  上述视频被公布并经报道后,有网友指认画面中的持枪男子为灵宝市公安局大王派出所民警。弧度下午就此致电灵宝市公安局核实,宣传科工作人员称不便就两人发生口角的原因以及民警是否违规用枪等细节做出说明,“以我们调查结果为准”,他表示,关于此事的调查结果会通过该局官方微博公布。随后弧度致电三门峡市公安局,纪委办公室表示已知晓此事,警务督察支队队长赵先生称“已经在调查”便匆匆挂断电话。

  很快,这段视频也再次引发公众对民警可能涉嫌滥用武器的质疑。不少网友在评论中表示,即使女子有错在先,民警也不该随意掏枪,比如@眼镜色氓 说,“在她手无寸铁对警察没有任何威胁的情况下警察都不能拔枪对着她,你可以铐她,不能用死亡威胁她,更别说打死了,判一个人死刑的权利是法院,而不是你执法人员。” 同时也有人表示,单凭视频片段难辨事件始末,待调查结果公布后再点评更为妥当。

  官方回应:当事民警违规用枪 禁闭、记大过并免职

  临近23时,灵宝市公安局的官方通报终于出炉,文中定性这是一起民警违规用枪事件,对当事人杨波涛停止执行职务、予以禁闭,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副所长职务。通报全文如下:

  2015年9月16日,灵宝市公安局大王派出所发生一起民警违规用枪事件,并在网络引起炒作。事件发生后,三门峡、灵宝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迅即抽调纪委、督察、网安、宣传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民警及责任领导作出了处理。

  经查,9月16日,是灵宝市大王镇的农村集会日,一些民用车辆堵塞了大王派出所出警通道,其中一辆无牌照面包车堵在派出所正门口,当事女车主站在车边,值班民警劝其将车挪开,该女子不听劝阻,锁车后欲离开。值班副所长杨波涛上前阻拦,该女子非但不听,反而辱骂民警,并朝杨波涛怀里冲撞。为防止配枪失控,杨波涛后撤拔枪警戒,并用枪指向女当事人。面对当事妇女的辱骂、挑衅,杨波涛不能冷静处置,对群众恶语相向、言行过激,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据调查事实,灵宝市公安局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对杨波涛停止执行职务、予以禁闭,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副所长职务;根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取消杨波涛配枪资格,并收回其《持枪证》;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大王派出所所长杨建华行政警告处分。

  灵宝市公安局目前已将此事在全局予以通报,以教育警示全体民警,严格执行枪支管理使用规定;同时在全局开展纪律作风大整顿,筑牢执法为民理念,抓好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最新法规:持枪戒备也属使用枪支 需立即报告

  弧度梳理目前我国涉及人民警察持械的法规发现,公务枪支的配备和使用均有严格规定,据人民网报道,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也曾总结,“枪械主要使用在刑事案件、暴力案件、危险案件当中。”

  这些相关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属于致命性警用武器,第九条:在判明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放火、爆炸、劫持交通工具、实施凶杀等15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且经警告无效时,可使用武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十八条: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第二十二条:在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以及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等情形时不得使用枪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弧度还发现,公安部于2015年最新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除重申上述法规中相关枪支使用规定外,新增了对使用枪支具体行为的界定以及使用枪支后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的要求。该规范写明,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均为使用枪支,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口头报告,并在完成任务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配枪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使用枪支的地点、时间、现场情况、所采取警告措施以及伤亡、弹药消耗和事后处置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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