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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纠纷案

时间:2017-04-23 13:16来源:法治桂阳 责任编辑:刘艳

近日,桂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非婚生小孩肖雨由原告李玉抚养,肖安由被告肖刚抚养,原、被告自行承担自己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用,双方对对方抚养的小孩均有探望的权利,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郴州桂阳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纠纷案

 

原告李玉与被告肖刚于2002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上半年开始同居生活在一起,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2月17日生育非婚生女儿肖雨,2005年4月17生育非婚生男孩肖安。原告于2006年做了绝育手术。2007年7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便分开生活至今。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肖雨曾在小学三至五年级期间随原告一起生活,小学六年级后至今随被告一起生活;肖安一直随被告生活。肖雨在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调查时表示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

 

郴州桂阳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共育有两个非婚生小孩肖雨、肖安,现原、被告已解除同居关系,应对两个未成年的小孩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肖雨已年满十周岁,原、被告均要求其随自己一起生活,此时应考虑小孩本人的意见,而肖雨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已于2006年实施了绝育手术。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小孩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以及小孩本人的意愿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该《意见》第3条第1项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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