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邵女士与贾先生结婚3年,并育有一子。当初邵女士怀孕后,贾先生为了让妻子辞去工作在家安心养胎,和邵女士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贾先生自愿将其婚前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过户至邵女士名下,该房屋所有权归邵女士单独所有。孩子出生后,贾先生与邵女士到房屋管理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一年后,贾先生与邵女士因感情出现危机协议离婚,贾先生要求邵女士归还上述房屋,邵女士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邵女士究竟是否应当把房子归还给贾先生?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案例中,邵女士与贾先生就涉案房屋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房屋权利已经转移给了邵女士,贾先生想要反悔、撤销赠与,已经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邵女士无需将房屋返还给贾先生。
案例启示:
古语讲,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话既说定,就不能反悔。财产赠与,在性质上属于实践性合同。权利变更转移前允许反悔,但一经变更,就真的变成了驷马难追。所以,财产赠与一定要先考虑清楚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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