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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新修订 合同期间物业不得擅涨物业费

时间:2017-01-23 18:19来源:潇湘晨报 责任编辑:刘艳

新修订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明确小区物业费制定标准

潇湘晨报讯 在小区好好地住了几年,突然说要涨物业费?想必很多人碰到这样的情况都会觉得郁闷。但新修订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物业公司履行合同期间,不得擅自上调物业费标准。这算是为广大业主提供了一个保障。

1月20日,湖南省发改委通知,新修订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此前,湖南仍按2010年出台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收费。根据新《办法》,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他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商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场调节价如何确定?新《办法》规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拟调价方案、拟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如果物业公司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擅自扩大管理费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都将被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查处。(潇湘晨报 记者 陈露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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