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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特贴专家朱培立建议重庆管辖法院再审纠正枉法奇案

时间:2016-08-14 16:32来源:湖南民生在线 责任编辑:养志
    朱培立教授是知名法学专家、注册咨询专家。在接受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对一组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民事案件咨询时,他发现这是由一审枉法判决犯罪行为获利,终审维持枉法判决的错案,明显是一组典型的利用民事判决获取犯罪所得的枉法奇案!站在法律人的角度,朱培立认为,发现了这样的离奇审判,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纠错建议。

    这组案子判决的本金标的为823.68万元,加利息和诉讼费逾千万元。它是原告重庆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之前,为了适应级别管辖,将一个事情的3份合同,拆分成4个案子诉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等3被告,由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合并审理,分开判决;再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的。其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4)綦法民初字第05729号判决,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000号判决维持;(2014)綦法民初字第05730号判决,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017号判决维持;(2014)綦法民初字第05731号判决,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998号判决维持;(2014)綦法民初字第05739号判决,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999号判决维持。他们的错判错误如下:

    一、两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都明知关键证据上的公章是伪造的,却违法、无理地支持假公章

    本组案关键证据《供货协议》上所盖的“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明显是伪造的!这枚湘潭企业的印章,其印章编码却不是湘潭市的地区编码“4303”,而是张家界市的地区编码“4308”。这种编码常识是公务员特别是审判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审时,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发现伪造公章的事实后,既向法院申请了对该公章进行鉴定,又将该伪造公章的情形向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报了案,公安机关也到了一审法院取样,并建议该案民事审理中止。公安立案后,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又将其刑事《立案决定书》交给了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收到该伪造公章的刑事《立案决定书》后,不仅不延期或中止审理,反而对一个连地区编码都明显错误的假公章,以“无法比对鉴定”为由,不同意对公章进行鉴定,违法、无理地支持假公章枉法下达判决。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组案件二审时,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又向法院申请了对该公章进行鉴定,并提交了公安部门出具的真实印章备案资料,二审法院当时也委托了鉴定机构,且要鉴定机构收取了他们4万多元的鉴定费;他们还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印文系不同印章加盖形成”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新证据。二审法院面对这些证明公章是假造的证据,也不延期或中止审理,而是对一个湘潭市企业用张家界市的地区编码伪造的假公章、一个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明确“印文系不同印章加盖形成”的假公章、一个在作为判决依据上加盖的假公章、一个涉嫌犯罪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伪造公章,居然又换了个说法,以“该鉴定申请的结果对案件的处理并无影响”为由,不同意进行鉴定了,仍然违法、无理地支持假公章,枉法维持了一审的错误判决。

    二、判决被告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的“货款”,明明是原告付给案外人钟某的“借款”和“劳务费”

    本组案被告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期间没有生产、销售稀土的经营资质(一审判决书中也确认查明了该事实),也没有生产、销售过稀土,不存在与别人有经营稀土的“货款”往来。而这组合并审理的4个案子,共判决被告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归还稀土“货款”823.68万元及其利息。事实上从来没有原告重庆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被告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任何凭据和轨迹,原告与被告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也没有其他任何资金往来,判决的依据是原告付给案外人钟某的“借款”729.7万元和“劳务费”93.98万元,这个事实在银行的转账业务凭据中记载得清清楚楚,其中没有一分钱是“货款”,也没有一分钱是模糊用途的“往来款”,全部都是在用途栏填写得十分清楚的“借款”、“劳务费”。一审法官却不听当事人辩解、不看证据、不顾事实、不作推断地将原告重庆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付给案外人钟某的“借款”和“劳务费”,强行判决成“货款”,由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是典型的枉法判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二审时,被告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又反复就此提出了异议,二审法院却仍然违法、无理地支持了一审的错误判决。

    三、本组案的错误判决不是法官的水平问题,不是认识和观点问题,也不是疏忽大意所致,应该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判决的

    被告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向两级法院提出了原告重庆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另一被告郭某恶意串通的问题,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也收到了伪造公章的刑事《立案决定书》,证实了在一、二审过程中,法院对一些情况都是完全知晓的,为什么不审查清楚呢?为什么不延期或中止审理呢?为什么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呢?为什么要主观武断地违背事实和法律下判呢?再通过对以下情形的分析,更能充分说明该组案件的错误判决不是法官的水平问题,不是认识和观点问题,也不是疏忽大意所致,应该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判决的。

     1、加盖伪造公章的《供货协议》是原告重庆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另一被告郭某签订的;原告重庆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是郭某2013年元月与刁某等人发起成立的,用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假公章与原告签订协议的郭某,期间是原告公司拥有870万元投资(后变更为943.2万元) 占股权15%的总经理。被告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提出了有串通和伪造公章的情形,法院居然不审查清楚、不同意对明显是伪造的公章进行鉴定!

     2、本组案的一、二审过程中,郭某从来没有现过身,而其代理人又是收到原告重庆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823.68万元“借款”和“劳务费”的钟某。法院居然不分析、不怀疑、不查清事实!
 
     3、多份稀土《供货协议》中对巨额货款都奇怪地约定不进供货单位的公账。法院居然不分析、不怀疑、不查清事实!

     4、原告2013年4月28日与被告签订的《供货协议》,被告须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620多吨的稀土发货,到2013年7月20日,被告没有给原告发一点货,原告为什不仅不催、不找,反而又几次加签《供货协议》。法院居然不分析、不怀疑、不查清事实!
 
     5、原告800多万元“货款”付出后一年多时间,3份《供货协议》都没有供一点货,为什么一直不催、不找。法院居然不分析、不怀疑、不查清楚事实!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及这组案子的审判人员肯定是有问题的!更可怕的是,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还接到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16日对该组案件之外的多个案子开庭通知,这些案子标的近两千万元,全部都是原班当事人、用同一枚伪造公章、以同样的手法进行的恶意串通之诉!可见其枉法判决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朱培立教授除了建议公安机关对上述伪造公章的刑事案加大侦查力度外,特别建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这组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判决的荒唐奇案!
 
    编者按:朱培立教授系湖南工程学院正厅级退休干部、省部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是著名的法治人物,并担任了一些法治媒体的高级顾问。2008年他的《建议抢救蒙冤受屈的死刑犯》一文,使莫卫奇、谢开其两人两次被判处死刑后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2010年他的《建议湖南省建设厅纠正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违法条款》一文,使一个已发布的规范性管理文件收回纠错后重新发布,纠错单位亦因积极纠错被誉为“依法行政、见错即纠”的好典型;2010年他的《建议龚佳禾检察长督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尽快退还六年的“暂扣”款》一文,很快出现了《湖南省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网民建议值得赞扬》称誉;2012年他的《山西运城警方抓被骗人当诈骗犯索利不成则报捕》一文,马上出现了《湖南朱青天正义呼吁有力,错抓的肖勇已放》的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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