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上午,穿着灰色休闲服的黄相斌出现在道县法院的审判庭,40岁的他今年第三次坐上被告席——经历一审、二审和重审。将他告上法庭的,是他前好友的妻子杨军玉。 杨军玉指控黄相斌侵占了现金51万。这笔钱,是杨军玉用来“捞”丈夫出来的费用中的一部分。2009年9月,杨军玉的丈夫黄许昌被河北省武强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刑事拘留。此后,杨军玉和丈夫的同村好友黄相斌一起上北京,试图找关系“捞人”。他们找到河北商人周明波。当年9月底,杨军玉打入周明波账户100万元,作为“捞人”的活动经费。“事情办不成的话,钱就全部退回来。”杨军玉回忆当时与几名中间人的口头约定。当年10月,见丈夫仍然羁押,杨军玉向黄相斌提出,让周明波返还“经费”。 周明波扣除已花销的8万,将92万元打入黄相斌指定的银行账户。黄相斌转给杨军玉41万,剩下的51万,黄一直不能说明去向。2014年9月,杨军玉向道县公安局报案,举报黄相斌涉嫌诈骗。道县警方调查后未予立案,认为属于侵占类的自诉案件,移交道县法院。 今年9月,道县法院作出判决,黄相斌犯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还责令黄相斌退还杨军玉51万元。一审判决后,杨军玉认为量刑过轻,黄相斌则认为自己无罪,双方均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该案缺乏关键性证人周明波的证言,而原判决“根据周明波的证言断案”,致使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原判决,发回道县法院重审。 在12月1日的重审中,原告提交了周明波的一份证词,但遭到辩方质疑。法庭未当庭宣判。 51万去了哪 2009年,杨军玉与黄相斌一起上北京,他们通过北京道县人阳某,认识了河北人周明波,经周明波介绍见到了“权势人物”——来自东北的姓吴的“二哥”。 同年10月,杨军玉要求周明波返还100万的“经费”。周明波向黄相斌打款92万,但到杨军玉手上,只有41万。剩下的51万去哪儿了? 杨军玉说,黄相斌一开始说“等你老公出来再给,再后来说买了手表送礼了。” 杨军玉说,黄相斌一直不能说明51万的具体去向,她一直催讨未果。 2010年2月,黄许昌被河北警方释放。记者朱远祥 兄弟对簿公堂争了些什么 在12月1日的庭审中,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之一,黄许昌与小他2岁的黄相斌直面“交锋”三个小时。此时,两人多年的友情已荡然无存。 “我的心很痛,”黄许昌告诉记者,此事令他“都不知道该相信谁了。”他和黄相斌是一个村的同辈兄弟,一起长大,关系一直很好。 有没有发挥作用 “他借帮忙为由,侵占财物为实。”黄许昌说。杨军玉则在法庭称,丈夫是无罪释放,“跟黄相斌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黄相斌则不这样认为。他称,他后来通过中间人,让杨军玉认识了一名律师,这名律师是帮了忙的。黄相斌及其辩护人均认为,未退给杨军玉的51万,是黄接受杨委托“找关系”的费用和报酬。杨予以否认。双方对此亦无书面约定。 是否存在“委托”关系 对于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双方存在争议。杨军玉认为黄相斌只是“介绍人”,她称,是黄相斌主动提出到北京“找关系”;黄相斌则说,黄许昌在河北被拘后,是杨军玉打电话向他求助,委托他“找关系”。 是否构成“保管”关系 这是一起自诉案件,黄相斌被指控犯侵占罪。按照刑法,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庭审中,杨军玉面对辩护律师询问时称,92万(包含51万)并非由黄相斌“代为保管”。黄相斌的律师马建成认为,51万引起的纠葛属民事案件而非刑事范畴。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另一“中间人”周明波的书面证言。周称,他当年将92万转到黄相斌指定的账户后,“并通知他转交杨军玉”。黄相斌则对此份证据提出质疑:“我没有和周明波直接联系过。” “退一万步讲,就算黄相斌接受了周明波的委托,没有完成委托内容,也是由周明波来起诉。”马建成说。(记者 朱远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