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丈夫出轨,女子逼迫“小三”写下借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却偷鸡不成蚀把米,诉请被法院驳回,还承担了诉讼费用。近日,郴州北湖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丈夫出轨,女子逼迫“小三”写下借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却偷鸡不成蚀把米,诉请被法院驳回,还承担了诉讼费用。近日,郴州北湖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4年6月4日,丈夫与徐某之妻曹某约会开房时被原告曾某发现。在曾某的要求下,被告徐某被迫向曾某出具借条载明:“因工厂资金周转不动向曾某借支人民币叁万元整,6月25日还现金。”同年7月31日,曾某持该借条向北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归还借款3万元。徐某则主张因妻子曹某与原告丈夫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借条是被迫所写,双方并不存在实际的借款关系,两人之前并不认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借条的出具并非徐某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没有实际交付钱款,双方并不存在实际的借款关系,原告曾某要求被告徐某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请应依法予以驳回。 (作者:朱锋云 陈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