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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骗术高超,失信天下

时间:2015-11-14 11:59来源: 责任编辑:
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集整机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设备租赁四位一体的股份制工程机械流通企业。2000年至今先后成为徐工集团、山推股份、美国凯斯等品牌河南省总代理、总经销。 该公司自称秉承“诚实守信、与时俱进”、“以诚
  核心提示: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集整机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设备租赁四位一体的股份制工程机械流通企业。2000年至今先后成为徐工集团、山推股份、美国凯斯等品牌河南省总代理、总经销。  该公...

  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集整机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设备租赁四位一体的股份制工程机械流通企业。2000年至今先后成为徐工集团、山推股份、美国凯斯等品牌河南省总代理、总经销。

  该公司自称秉承“诚实守信、与时俱进”、“以诚信赢中原”为经营理念,却干着“贻害中原,失信天下”的勾当。下面请看该公司多起诉讼中的一起,让我们彻头彻尾地揭开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空手道”坑害客户、欺骗银行、误导警方,从而掩盖犯罪、蒙骗河南消费者的骗子伎俩。

骗完首付骗银行
  2004年9月30日,济源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任允智与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路友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买合同》,由任允智首付1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余款41万元的“借据”,路友公司将徐工GR215平地机一台交给任允智使用。

  2005年6月10日,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一份《以租代售协议》:任允智自签定协议的当天首付车款10万元,余款41万元整由2005年6月12日开始支付,任允智将平地机交给路友公司,由路友公司租给中国六冶公司使用,每月租金2.5万元,当首付款和收取租金总和为177190元(实际22.065万元)时,该车转为银行按揭购机。

  2005年6月12日至2005年12月28日期间,按以租代售协议约定,路友公司收取了租金:164999.94元。

  路友公司神通光大,开始欺骗银行。2005年12月29日,路友公司找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政七街支行,把那辆2004年9月30日购买的徐工GR215平地机以新车(价值51万元)标准办理了银行按揭购机,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353000元。任允智直接将款项转入路友公司帐户。

  至此,任允智已经付给路友公司的款项为10万元首付及银行按揭款353000元,外加租金164999.94元,合计为617999.94元,超出购车款107999.94元。

  也就是说,任允智和路友公司已没有任何经济纠葛,按照约定,平地机所有权完全依法归任允智所有。

大耍无赖骗公安
  依照《以租代售协议》第二条约定,2005年12月29日办理银行按揭购机后,路友公司所收租金做为任允智按揭贷款偿付款。但是,路友公司一再失信,只收租金不尽交纳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

  万般无奈之下,任允智只好从2006年1月至8月9次共向光大银行交纳利息138122.97元。

  任允智想着车款已经结清,利息也替你交纳,平地机总该还给我了吧。后经双方多次协商,路友公司总算同意归还任允智使用。

  2006年8月11日下午,任允智带着平地机司机任保国等2人将平地机从中牟调至济源途中,行至白沙派出所附近,被路友公司人员邢红利、郭学宾、杨学东、李志忠刘红超等5人强行拦截,理由是还得支付平地机在中国六冶工地期间的欠收款和差旅费合计3万元。

  面对路友公司的一再失信和耍无赖,任允智当即安排随车人员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路友公司人员竟然拿出一份两年前就已失效的41万元“借据”,来欺骗和误导警方,造成警方误认为系经济纠纷而不予插手解决。

  就这样,路友公司李志忠等5人将平地机“抢”走,扬长而去,继续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截止今日,平地机从2005年6月10日起至今超过七年,一直由被路友公司掌控盈利。

  在场的任允智欲哭无泪,2006年7月30日,任允智刚与济邵高速二标张某签订了一年协议,平地机每月租金为3万元,看来本该属于自己的36万元租金成“泡影”了。

法院判决失公允
  2007年4月19日,任允智一纸诉状,以买卖合同纠纷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路友公司返还平地机并赔偿损失。

  这个诉讼很是蹊跷,该案经过长达两年的一审,七个多月的二审,两年零八个月的重申,总共历时近六年之久。判决更是大跌眼镜,2012年7月2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下达(2010)金民二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路友公司返还任允智徐工GR215平地机;任允智给付路友公司首付款及其他费用72498.4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任允智给付路友公司208489.0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还得负担案件受理费7124元及反诉受理费2624元。

  倘若按此判决,因为徐工GR215平地机,任允智花费首付10万元和银行还贷353000元及利息138122.97元,加上其他经济损失及判决支付款项,总共付出款项一百余万元,而得到是什么呢?一辆报废的平地机。

  而路友公司呢?一台徐工GR215平地机,先收取了任允智10万元首付,有以新车名义骗取贷款353000元,从2005年6月12日开始掌控盈利至今。按照每月2.5万元租金计算,直接盈利就是433999元(2005年12月30日至2006年8月10日租金,2006年8月11日至起诉日2007年4月19日期间的租金)外加160万元(起诉日2007年4月19日至2012年8月19日上诉郑州中院)。真可谓一本万利呀。

  平地机是上诉人任允智购买的,钱也是上诉人给付的,但是平地机却是被上诉人路友公司长期掌控盈利,长达七年之久,收取租金上百万元。七年后将报废的平地机判决返还给上诉人,还判决让上诉人再支付人首付、偿付款28万余元,对上诉人的请求返还租金、赔偿损失却一字不提。如此判决显然有失公允。

金水法院你错了
  原审法院——金水区人民法院既然认定《以租代售协议》已经履行,将上诉人路友公司把平地机连续出租8个月,法院却认定其租赁天数为1个月28天,这明显是错误的。假如,路友公司称在占有平地机的7年中均没有租赁,法院也支持采纳吗?法院应该明察秋毫,依法按以租代售协议中的约定,追究被上诉人严重违约行为,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是与法律相悖,有偏袒一方之嫌。

  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任允智给付被上诉人路友公司代偿款,显属错上加错。截止2005年12月29日上诉人已给付被上诉人453000元,按以租代售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已收取租金164999.94元。如果按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再给付被上诉人首付款72498.47元,支付被上诉人偿付款208489.08元,上诉人原本51万购买的平地机,就变成了90余万元。那么再计算2005年12月29日至今的租金呢?一审法院不可能让上诉人花数百万元去购买一台报废的平地机吧?

  徐工GR215平地机购车至今时隔八年,官司打了五年多法院现在才支持了上诉人任允智的诉讼请求,返还平地机。孰不知机械是有报废期的,每年都有折旧费的,已近八年的平地机还有多少价值呢?这八年来该平地机本应给上诉人任允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却让被上诉人路友公司充分利用获取了巨额利润。平地机的青春期已过,也丧失了利用价值。金水法院此时才将一堆废铁判给了上诉人,这算是给了上诉人一份迟到的“惊喜”吗?

  近日,任允智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路友公司承担上诉人任允智自起诉之日起至今的经济损失费,按每月3万元计算至平地机返还之日止,还应偿还上诉人租金433999元(2005年12月30日至2006年8月10日租金,2006年8月11日至起诉日2007年4月19日期间。租金仍按《以租代售协议》履行,每月2.5万元计算)。因为上诉人根本不欠被上诉人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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