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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人员依法收治的立法建议

时间:2015-11-14 11:59来源: 责任编辑:
对特殊人员依法收治的立法建议罗超目前有一类人群,是基层政法机关对一类常年从事违法犯罪,多次因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以及自残、吞噬异物等原因逃避法律打击,导致无法被羁押场所收押的特殊人群。这类人没有职业,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没有追求,没有价值理念
  核心提示:对特殊人员依法收治的立法建议罗超目前有一类人群,是基层政法机关对一类常年从事违法犯罪,多次因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以及自残、吞噬异物等原因逃避法律打击,导致无法被羁押场所收押的特殊人群。这类人没有职业,...

对特殊人员依法收治的立法建议

罗超

目前有一类人群,是基层政法机关对一类常年从事违法犯罪,多次因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以及自残、吞噬异物等原因逃避法律打击,导致无法被羁押场所收押的特殊人群。这类人没有职业,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没有追求,没有价值理念,没有责任,好吃懒做,留在社会不断从事盗窃、抢夺、贩毒、扒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来维持自己享乐私欲,这部分人被社会唾弃,家庭大部分对其失去信任,他们不断危害社会利益,危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因我国对这类人员的收押依然处于法律空白,导致无法羁押,公、检、法机关对这类人基本上达成默契,导致拘留证、逮捕证几乎对这类人成为一纸空文,审判似乎对这类人毫无意义。

是什么原因让这类人可以得到法律的豁免,值得我们深思。党的十八后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强调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本人认为我国虽然已经基本建立起完整的法律体系,但对这部分特殊人员的收治及管理仍存在法律的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均规定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均应当予以逮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也是犯罪嫌疑人只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才能监视居住。而《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体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对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押,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但是由于之前少部分别有用心的“网络大V”为达到炒作的非法目的,在网上造谣,引导社会舆论编造所谓看守所羁押嫌疑人“喝水死、做梦死、刷牙死”。这导致了公安监所部门面对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依据现行看守所条例应属于行政法规,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依据宪法及立法法规定,与上位法相冲突应当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但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看守所迫于舆论压力对身体有疾病的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不予收押,即使逮捕也不予例外,而且对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理解和适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难以真正实施。不予羁押导致这部分特殊人员流窜于社会,继续危害社会甚至报复社会,却始终无法得到法律的审判,无法顺利关押入狱,难以想象的是部分无期徒刑、死缓犯等重刑犯依然在社会疯狂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例如我市的特殊人员刘峰,外号“杀人峰”身份证号码43030419781024401X,2010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吞噬异物被监外执行,之后疯狂贩毒、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至今身体无恙。像类似刘峰这类特殊人员,在我市不但不再少数,而且因没有收押而导致故意杀人也不乏人数。贩毒侵犯的只是社会秩序,但杀人、抢劫直接伤害到无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到底谁应该承担这份责任,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共同重视。

一、立法对特殊人群的依法收治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特殊人员长期违法犯罪,是因为收押有限的松懈,导致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于是对社会危害以及对人民群众的侵害变得愈发肆无忌惮。据统计,湘潭市的扒窃人员为逃避法律打击百分之九十以上吞噬铁丝、铁片等金属,吸毒人员更是绝大部分把吞噬异物作为自己吸毒、贩毒、盗窃等违法犯罪的“护身符”,因为缺乏具体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是抓了放、放了抓,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法律权威。依法治国必须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否则就是对法治的破坏,对特殊人员收治的立法刻不容缓。

二、   对特殊人群的依法收治是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希望

法律应当以人为本,人民是法治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党中央多次在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特殊人群的收治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本人作为基层民警时就深有体会。类似于扒手,基本上都是以扒窃作为生存和发家致富的手段,留于社会,用扒窃来的财务吃喝玩乐,吸毒、滋事,几乎每一天都会对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危害。因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对法律愈发肆无忌惮,有些甚至携带凶器进行扒窃,一旦受害群众发现就直接使用凶器对受害人进行威胁和伤害,导致案件直接接转化为对人民群众人身构成威胁和伤害的严重刑事犯罪抢劫。很多群众受害了,却敢怒不敢言,因为特殊人群收治不能,导致扒窃案件持续高发,甚至是群众的看病救命钱,大学生的学费几乎都很难幸免。部分吸毒人员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对群众实施“碰瓷”等敲诈勒索,不断犯案,让人民群众对社会没有安全感,对法律不信任,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执法公信力。英国法学家穆勒曾经说过“一个国家的法律最少或者应该是全面增加社会幸福感。”,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都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何来社会幸福感,从保护人民群众的角度,对特殊人员收治立法刻不容缓。

三、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切断社会毒瘤的必要环节和手段

在全国禁毒工作会议上,国务委员郭声琨同志要求要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努力铲除毒品问题滋生的土壤。部分吸毒人员因吞噬异物、有意传染疾病来逃避法律打击,对于贩毒有恃无恐,使得毒品供应的中间渠道无法切断,这是造成毒品市场来源和毒品供货渠道畅通的重要环节。禁毒无禁区,特殊人群贩毒不应当成为禁毒工作的真空地带,尽管国家对禁毒工作始终作为社会管理重中之重的工作,公安机关对毒品查处和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对吸毒人员的帮扶和管控也不断科学化和社会化,但从这两年的禁毒效果来看,吸毒人员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增加,且吸毒人群越来越呈现年轻化、知识化,毒品污染已经向政府和商业精英以及演艺圈渗透,成龙之子房祖名吸毒、歌星尹相杰、张默等以及湖南临湘市市长吸毒就是最好的例证。2014年据公安部统计我国每年因毒品而消耗的社会财富超过800亿美元。在册吸毒人员达276万人,但按国际惯例估算我国的吸毒人员可能达到甚至超过了1300万人,这和特殊人群不断运输、贩卖、教唆、容留他人吸毒有重要的直接关联。不打击掉特殊人群贩毒,他们就会向更多人提供、中转、介绍毒品,会教唆、引诱更多的人坠入毒品的深渊,这种几何效应的社会,危害性巨大,我国的社会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毒品将会祸害我们整个民族。分析这几年的毒品形势,青少年和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已经成为新型毒品祸害的主要人群。特殊人群收治法不出台,特殊人群贩毒就会是法律真空地带,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民族复兴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四、   是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制定出来需要大家的共同遵守,社会才会形成共同守法,有事寻法,守法与用法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一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打破,人们就会对法律的公信力产生质疑,就会对特殊人员知法犯法,不予追究的后果产生新的评价,从而影响到自己是否真的需要去守法的法律认识误区,自己守法容易被伤害,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特殊人群违法、犯法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守法公民就会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产生法律意识上理解和认识错误。法律的规范作用的部分功能就是教育和惩处作用,如果法律对这部分特殊人群无法惩处,如何教育更多的人守法,如何让健康积极向上的人民大众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真空会让初涉毒瘾的人相信吞噬异物就可以不被法律处罚,自残自伤就可以永久享受毒品的“刺激和快感”,我们法律的缺陷和空白会就误导更多的原本可以在受到法律惩戒后,纠正自己错误行为的人反倒迷茫,法律失去其应有教育和震慑之义。有些特殊人员甚至在违法犯罪过程中嚣张的把自己的邪恶本性全部展现,不断作恶报复社会。及时出台特殊人群收治法,对部分自残、自伤、吞噬异物人员进行收治,实质是帮助这些特殊人员,这和法律惩治和帮扶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同时可以对更多的人起到警示作用。依法对自残、吞噬异物人员收治是帮助这些特殊人员远离毒品,远离自暴自弃,帮助这部分人员重新树立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树立人生信念和家庭责任意识,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   是解放基层警力资源,提高警务效率的需要

公安机关的执法面广、量大,公安机关执法是否规范、公正、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评价,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现在基层面临的是人少案多,怎么忙都忙不过来的尴尬境地。怎样把部分警力资源解放出来,投入到破要案、破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中去,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我局2014年全年共刑事立案四千三百余起,其中近四分之一是盗窃和扒窃案件,而盗窃、扒窃案件中近乎百分之八十是特殊人员在作案。将这部分特殊人员收治,不但可以减少近百分之八十的盗窃案件,而且可以减少部分一半以上的贩毒和抢夺案件,群众的报警不但会大量减少,基层公安机关的警力也可以因此解放近三分一的警力来破其他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形成良性循环,基层警力的解放可以让人民警察更好的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更好参与社会管控,树立和谐的警民关系,树立国家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将特殊人员进行收治,表面上看或者短期内可能会增加看守所成本从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增加社会成本,但特殊人员流窜于社会,造成的社会成本以及每年而消耗的社会财富往往是收押他们数倍甚至是数十倍。例如,公安机关出警数量明显减少,对现场的勘验检查、聘请监督、对这类人的反复体检等都可以节约社会成本和资源。间接的社会成本的节约更会很明显,例如特殊人群不断运输、贩卖、教唆、容留他人吸毒使得更多的人坠入毒品或者毒品犯罪的深渊,或者教唆、引诱他人从事抢夺、敲诈勒索,这种几何效应的社会危害性直接导致更多的人犯罪而被羁押,导致看守部门的社会负担和政府财政负担成倍增加,从长远分析,对特殊人员的收治,将会大幅减少其他人犯罪,这就是对警力资源的节约,就是对社会资源和社会成本的节约。

六、   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需要

对特殊人员的收治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对于能够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继续危害社会,不继续违法犯罪并保证诉讼的可以不予羁押,特殊人员的收治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对报复社会的就是重疾也应当收治,对有心悔过,希望回归社会的予以帮扶教育。

对特殊人员的收治需要公、检、法各司法机关分工合作,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规范办案人员依法办案,保障特殊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其近亲属及其律师的会见合法权益。对其合法权益可以予以法律援助,对其羁押期间的医疗和卫生情况及时进行公开,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用科学立法,阳光立法,民主立法来达到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让违法犯罪人员相信法,律,让特殊人员家属相信法律,让社会相信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说:“得其法而不得其人,责事必不能行,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法不能济,人法兼得,则天下之治成”。以人为本,对特殊人员进行立法收治势在必行。

编者按:该文作者罗超,系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公安分局法制办负责人,他提出对特殊人员依法收治的立法建议,说明这位基层民警的钻研精神难能可贵,该建议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无疑是一种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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