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建议湖南某破产清算组处置房产莫违法湖南民生在线(朱培立)2014年9月10日,某买受人用296万元受让了湖南某破产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企业破产处置的一个牲猪仓库。买受人当即交清了成交款和拍卖佣... 建议湖南某破产清算组处置房产莫违法 湖南民生在线(朱培立)2014年9月10日,某买受人用296万元受让了湖南某破产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企业破产处置的一个牲猪仓库。买受人当即交清了成交款和拍卖佣金共310.8万元。但由于出售人不履行房屋出售人的法定纳税义务,买受人多次找出售人催促和协调,出售人却以拍卖资料中明确了“产权过户手续及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由买受人负责”为由拒绝,导致买受人对己足额交款的受让房产无法进行产权登记。 按照法律规定,湖南某破产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发放的拍卖资料,明确“产权过户手续及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由买受人负责”,其“相关税费”不能包括法定了由出售人交纳的产权交易 “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出售人以拍卖资料中明确了“产权过户手续及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由买受人负责”为由,拒绝履行房屋出售人的法定纳税义务,是一种违反税法的行为。笔者想先不公开该单位名称在媒体上“以案说法”,发表这个普法性意见,如有必要可以就此问题,作为贯彻十八大“依法治国”战略的案例展开大范围的讨论。 笔者为什么如此断言呢?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