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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领导过问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可追刑责

时间:2015-11-14 11:59来源: 责任编辑:
记者5月3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日前制定实施办法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提出,要做到定期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况进行
  核心提示:记者5月3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日前制定实施办法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提出,要做...

  记者5月3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日前制定实施办法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提出,要做到定期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况进行通报。

  据悉,实施办法从六个方面对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两个规定”作出详细部署。其中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对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线索进行处置。主要包括:严格检察人员过问本系统案件线索的处置;严格检察人员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处置;澄清对检察人员过问案件的不实记录等。

  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规范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通报。

  要明确通报的情形,规范通报的程序,规范通报的方式等,做到定期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持一案一通报。

  各级检察机关要严肃追究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相关人员责任。

  对违反规定过问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诫勉谈话;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如实记录人的责任追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打击报复人的责任追究,依据党纪和检察纪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办法同时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健全落实“两个规定”的工作机制。

  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严重的,既追究过问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要重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宣传检察机关落实“两个规定”的举措、成效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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