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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一男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十个月

时间:2015-11-14 11:59来源: 责任编辑:
拖欠11名务工人员工资49562元,还逃匿起来。近日,由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在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承建
  核心提示:拖欠11名务工人员工资49562元,还逃匿起来。近日,由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

拖欠11名务工人员工资49562元,还逃匿起来。近日,由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在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承建永州市江华某畜牧有限公司桥市猪场第二标段土建工程,在施工期间拖欠多名民工工资,其中已核实拖欠莫某某、尹某某等11名劳动者工资49562元。刘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后逃匿。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于2014年10月9日,将刘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该猪场总承包人张某某帮刘某某付清了已核实的11名劳动者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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