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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湘潭市天易示范区莫靠违法侵权谋利益

时间:2015-11-14 11:59来源: 责任编辑:
建议湘潭市天易示范区莫靠违法侵权谋利益湖南民生在线讯(朱培立)湘潭县部分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调研视察活动时,发现该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潭国用(2011)第B17189号”建设用地,摘牌受让8年多了,一直无法用地!事因湘
  核心提示:建议湘潭市天易示范区莫靠违法侵权谋利益湖南民生在线讯(朱培立)湘潭县部分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调研视察活动时,发现该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潭国用(2011)第B17189号”建设用地...

建议湘潭市天易示范区莫靠违法侵权谋利益

湖南民生在线讯(朱培立)湘潭县部分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调研视察活动时,发现该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潭国用(2011)第B17189号”建设用地,摘牌受让8年多了,一直无法用地!事因湘潭天易示范区对这宗已依法给受让人设立了商居用地用益物权的地块,在未与权利人协商的情况下又调整成了绿化用地。2014年12月,四位人大代表依据《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湘潭县人民政府和天易示范区管委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尽快解决“潭国用(2011)第B17189号”土地问题的建议》。2015年年初,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部分代表又就此事约见了县人民政府和天易示范区管委会的负责人,约见会要求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尽快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20日下发的潭政办纪[2010]44号《会议纪要》依法处理好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该《会议纪要》早在2010年就明确了“采取以地换地的方式,置换该宗土地,并按地块差异补偿差价”,或“对该宗土地按现有市场价进行评估,实行有偿收回”两种解决问题的办法。

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在没有给代表们答复意见的情况下,于2015年2月12日下达了一份《湘潭天易示范区国土资源储备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决定由一位副主任牵头,遵循以下思路进行洽谈:“该宗地的收回应类同于天易路边鹏扬生态的处理,收回价格参照2011年收回鹏扬生态土地的价格加上至今的财务成本再谈,确定收回价格后,园区不给予直接补偿,由园区和该宗用地使用者共同选择基本价值相当的可出让商住用地,经县国土资源决策委员会确定挂牌起始价,通过网上公开挂牌方式成交后,其应交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由收回的补偿款列抵”。该决定很明显违背了潭政办纪[2010]44号《会议纪要》“采取以地换地的方式,置换该宗土地,并按地块差异补偿差价”,或“对该宗土地按现有市场价进行评估,实行有偿收回”的决定,属典型的违法侵权。

该宗土地是2006年8月29日通过公开竞买摘牌获得的;2006年8月30日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9年3月31日,湘潭县规划局向受让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3月,在没有任何部门告知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湘潭天易示范区将该地块由原来的商居用地调整成了绿化用地。2010年5月30日,土地使用权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湘潭县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6月30日,由两位副县长和一位县级领导组织政府办、监察、规划、国土、天易示范区等部门召开了县长办公会,下发了上述的潭政办纪[2010]44号《会议纪要》,决定由天易示范区负责按“采取以地换地的方式,置换该宗土地,并按地块差异补偿差价”,或“对该宗土地按现有市场价进行评估,实行有偿收回”的方案具体处理。2011年1月31日,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落实《会议纪要》精神,向受让人核发了“潭国用(2011)第B171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湘潭天易示范区却对该宗地块以《湘潭天易示范区国土资源储备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作出前述决定,其违法侵权的情形是十分明显的。

1、该宗地与鹏扬生态地块,无论是位置、环境、基础设施,还是用益物权设立的合法性,都是根本不可比的。天易示范区决定以此“类同”和“参照”,是典型的违法侵权!

2、如果是将该宗地“收回”,无论是依法,还是按潭政办纪[2010]44号《会议纪要》,都必须是“按现有市场价进行评估”支付现款。天易示范区单方决定收回的价格,并“不给予直接补偿”,是典型的违法侵权!

3、如果是以地换地,无论是依法,还是按潭政办纪[2010]44号《会议纪要》,都必须是同评同估“按地块差异补偿差价”。天易示范区在耽误了人家8年多的情况下,决定按鹏扬生态地价加财务费用算给该宗地的权利人去竞买同类地块,鹏扬生态地价加财务费用明显买不到该宗地的同类地块,况且“财务费用”只能作为对该宗地权利人资金占用的利息补偿。这样作决定是典型的违法侵权!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依法治国的角度还是从讲诚信维护政府和示范区形象的角度考虑,都应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建议湘潭天易示范区莫靠违法侵权谋利益。在处理该宗地块的问题上,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1、该宗地的挂牌、竞买、签约、发证各个环节都是依法按程序进行的,受让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过错,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2、受让人早已取得了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受让人2006年8月30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已8年多了无法使用土地,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实已十分明显,应当尽快解决该问题。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对已依法给受让人设立了商居用地用益物权的地块再又调整为绿化用地,有违此法!尤其是在没有告知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进行调整,更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6、湘潭县人民政府早在2010年就召开过专题会议,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方案,并下发《会议纪要》,明确了由天易示范区负责,天易示范区应当积极作为。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今天,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示范区,对已依法给受让人设立了商居用地用益物权的地块,再又不经权利人同意而单方调整为绿化用地,都是应当纠正的侵权行为,如纠正侵权行为确有困难,则应在县人民政府办《会议纪要》明确“以地换地补偿差价“或“按市场价有偿收回”的两个方案中选择一个尽快处理,以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人合法的既得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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