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煤坪堆放的大约140吨烟煤不翼而飞了,直到大半年后相关单位才发觉,原来是单位的两名员工将这批煤私吞了。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两名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缓刑。员工... 煤坪堆放的大约140吨烟煤不翼而飞了,直到大半年后相关单位才发觉,原来是单位的两名员工将这批煤私吞了。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两名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缓刑。 员工监守自盗,合伙私吞公司烟煤 现年45岁的攸县男子刘某某,是一名货车司机;24岁的耒阳人钟某某,原系衡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红狮公司”)供应科驻攸县负责人。 2013年6月23日,钟某某调任衡阳红狮公司派驻攸县火车站的驻站人员,负责公司烟煤的发运。自2013年10月开始,钟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刘某某侵占衡阳红狮公司运到攸县火车站中转的烟煤。由钟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不开单、不签字的手段偷运烟煤,刘某某每偷运一车烟煤付给钟某某1万元现金,偷运出去的烟煤由刘某某自行处理。 2014年5月29日下午,刘某某在攸县火车站福顺货厂煤坪处付给钟某某1万元现金后,装上一车烟煤离开,但将装煤的车辆停在攸县城关镇内环路时,被衡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 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两人供述,2013年10月下旬、11月底、12月底及2014年4月底,刘某某伙同钟某某在攸县火车站福顺货厂共偷运四车烟煤出厂,每车烟煤在35吨左右,装好车后,刘某某每车付给钟某某1万元现金,共计付给钟某某4万元现金。四车烟煤均被刘某某运到了攸县上云桥镇的长丰砖厂存放,还没有转卖出去。 另查明,钟某某伙同刘某某从福顺货厂偷运出去存放在长丰砖厂的烟煤,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给衡阳红狮水泥公司。经鉴定,被偷运的烟煤价值84000元。 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钟某某结伙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记者刘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