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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合伙人私刻公章“赊账”建筑公司担责支付货款

时间:2015-11-14 11:59来源: 责任编辑:
建筑公司的单位公章被承包方的合伙人私自刻印并被用来在供货合同上盖章,承包方拖欠货款后,建筑公司被告上了法院,建筑公司认为非常“冤”。近日,茶陵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公司被判担责,支付原告钢材货款。 原告丁某某诉称,2
  核心提示:建筑公司的单位公章被承包方的合伙人私自刻印并被用来在供货合同上盖章,承包方拖欠货款后,建筑公司被告上了法院,建筑公司认为非常“冤”。近日,茶陵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公司被判担责,...

  建筑公司的单位公章被承包方的合伙人私自刻印并被用来在供货合同上盖章,承包方拖欠货款后,建筑公司被告上了法院,建筑公司认为非常“冤”。近日,茶陵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公司被判担责,支付原告钢材货款。

  原告丁某某诉称,2013年3月20日,攸县四建承包了茶陵县城东中学食堂建设,需要多种钢材,委托其职员刘某某到其钢材经销部购买钢材,丁某某提供了钢材,而刘某某没有依约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刘某某于2013年8月5日再次向丁某某出具了借条,但还是没有支付货款,致使经销部不能正常经营,于是起诉至法院。

  攸县四建辩称,攸县四建与胡某某订立了承包合同,由胡某某承包施工,至于胡某某与刘某某是何种关系,攸县四建不知情。攸县四建没有授权胡某某及刘某某刻章。

  刘某某辩称,其与胡某某是合伙人关系,并与丁某某签订买卖钢材合同,丁某某将钢材送到攸县四建承包工程的建设工地,钢材款为273550元,已支付货款10万。为了方便食堂工程业务的展开,其私刻了攸县四建城东中学第五标段项目部公章一枚。

  茶陵县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攸县四建与胡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刘某某与胡某某合伙依据该无效合同承建食堂建设的行为均代表攸县四建。茶陵县法院依法判决,由攸县四建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丁某某17万余元货款及4万多元货款利息。

  本报法律顾问、湖南工大法学院副教授申验介绍,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记者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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