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还不上31万货款,裁定书下达后,株洲一炼铁厂的设备被法院查封。然而作为老板的谭某却偷偷摸摸将被查封的设备变卖。 近日,茶陵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件,被告人谭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悉,被害人熊某一直向被告人谭某所开办的炼铁厂供应煤炭,谭某陆续欠熊某货款达31万元,催讨未果,熊某向茶陵法院起诉,茶陵法院依法判决谭某支付货款,并依法裁定将谭某所有的铲车、货车、柴油发电机及厂房等设备予以查封,并告知谭某不得自行处理所查封的财产,如果在查封期间,发生损坏或变卖处理的情况,将依法追究谭某责任。判决书生效后,熊某依法向茶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实,在法院对财产进行查封后,谭某仍将被查封的财产铲车、柴油发电机、炼铁钢模、5辆斗车等铁制生产工具变卖,造成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谭某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8月24日经茶陵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针对被告人谭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件,茶陵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庭审查明,谭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谭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起案件中,被告人谭某非法变卖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构成了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谭某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正在强制执行中,谭某必须要按照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向熊某支付所欠货款。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徐世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