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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一男子非法买卖、运输炸药、雷管获刑七年

时间:2019-07-13 15:25来源:红网 责任编辑:叶紫君

红网时刻7月11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艾方方)湖南平江男子汤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规定,为采矿非法买卖、运输炸药、雷管,案发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炸药14.4公斤及雷管26枚,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日前,平江县法院以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七年。

2017年下半年,汤某与童某(在逃)、邓某(另案处理)、余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平江县龙门镇曲溪村未经批准合伙采矿。汤某负责财务和日常事务管理。因采矿点开工后需要使用炸药采矿,于是由童某负责采购炸药和雷管,汤某于2017年10月、12月3日、12月5日三次提供资金给童某用于购买炸药、雷管,购买后又按照童某的通知、安排,多次驾驶其本人的轿车将炸药和雷管运送至龙门镇曲溪村矿点,由童某交给祝某(另案处理)存放和使用。

2017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汤某在童某的安排下,又单独驾车将一些雷管送至龙门镇曲溪村,交给了祝某。2018年3月24日,祝某在转移剩余炸药的过程中,因矿洞发生塌方而受伤。公安机关接警后,在现场查获尚未用完的炸药14.4公斤及雷管26枚。经查实,公安现场查获的炸药系湖南岳阳某民用爆破服务公司生产的岩石膨化硝酸铵炸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明知童某非法购买爆炸物而提供资金支持,购买后又协助童某非法运输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汤某处于被支配地位,属从犯,比照主犯可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平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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