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下午4时,南县首例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污染环境案件在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殷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宣布判处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9月1日,南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私自回收医疗废物加工破碎,对环境造成污染。县环保局迅速派环境监察大队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被告人殷某租用南县明山头镇原南剅粮站收购、贮存大量废旧塑料并进行破碎,既没有污染物防治措施,也未办理环评手续。环保局迅速与县公安局联系并报案,移送此案至县公安局。 经查,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14日期间,殷某在未取得任何相关部门许可证与审批的情况下,明知是废弃医疗物,还予以收购,并将收购来的废弃医疗物与其他废弃物混合堆放在一起,重量达6.042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