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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检察院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机制

时间:2015-11-15 10:11来源: 责任编辑:
南县人民检察院为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近日,经与该县司法局共同协调,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对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
  核心提示:南县人民检察院为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近日,经与该县司法局共同协调,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   南县人民检察院为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近日,经与该县司法局共同协调,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对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概念、适用范围、调解组织、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明确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概念和内涵。
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可适用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并申请人民调解的前提下,移交人民调解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规定的范围内,依照人民调解的原则和程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而为检察机关处理该刑事案件提供相关依据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了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可移送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明确了人民调解刑事和解案件的组织和程序。
人民调解刑事案件应由司法局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在地或者案发地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人民检察院在受案时,对于符合纳入人民调解机制范围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刑事和解政策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后果,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填写《移交调解函》,将民事赔偿部分转入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接到《移送调解函》及相关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登记,组织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利于刑事和解的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案件调结。调解成功的,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随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达不成协议或逾期未达成协议的,应在第二日书面函告人民检察院。
  四、明确了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后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谅解的可认定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起诉后建议法院从轻处理。人民检察院作出前述处理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或相关法律文书抄送人民调解组织。
  (作:南县人民检察院 欧艳君)

Tags:南县 县检 检察 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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