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经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告人冷某,被南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 经查,2011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冷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增值税一般...
近日,经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告人冷某,被南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 经查, 2011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冷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通过非法途径,让娄底市豪达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交给有业务关系的南县阳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而抵扣税款84145.69元,违反了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被告人冷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税款84145.69元。 检察官释疑: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作者:南县人民检察院 文静 张茜) Tags:南县 县首 首例 例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