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谌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家住益阳市资阳区的罗某因扒窃一元钱,经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这是自今年5月1日“扒窃入刑”以来,... 湖南民生在线讯(谌丽)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家住益阳市资阳区的罗某因扒窃一元钱,经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这是自今年5月1日“扒窃入刑”以来,该院受理的金额最小的盗窃案件。 2013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携带雨衣袋子、刀片等作案工具在资阳区法院路口乘坐13路公交车至资阳区汽车北站途中,用手中的袋子做掩护,扒窃乘客龚某西裤口袋里的一元现金,将纸币揉成一团迅速藏进自己口袋,得手后罗某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向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从轻处罚。 承办法官解释,《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作了重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盗窃罪的构成标准,将实际中频繁发生的扒窃行为规定为盗窃并予以定罪处罚。本案中,罗某虽然涉案金额只有区区一元,但因手段为公共场合的扒窃行为,因此不受盗窃数额之限,仍然构罪。这也充分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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