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2年2月15日晚,益阳市民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益阳市资阳区迎春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迎春路“骆驼饲料配送中心”门店路段时,因刘某不遵守交规,左手在窗玻璃上敲烟灰时未注意前方交通状况,撞到在道...
2012年2月15日晚,益阳市民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益阳市资阳区迎春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迎春路“骆驼饲料配送中心”门店路段时,因刘某不遵守交规,左手在窗玻璃上敲烟灰时未注意前方交通状况,撞到在道路上步行的行人郭伏平,致郭某受伤,郭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这是一起违规驾驶的交通肇事案件,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接到报案后,于2月16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事故发生以后投案自首,对事实供认不讳。案件移送资阳区检察院后,检察机关认定刘某因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在审查批捕期间,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做通了刘某家属的工作,刘某的家人答应了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并切实履行。受害人家属也感到了刘某及其家人的诚意,与刘某家属达成和解。资阳区检察院根据受害人家属提交的谅解书,谅解书请求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很好地化解了矛盾。 (作者:赵婧 詹朋) Tags:资阳 阳区 区检 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