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杜崇烟·一审宣判 日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原州委副书记、州长杜崇烟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杜崇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
日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原州委副书记、州长杜崇烟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杜崇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被告人杜崇烟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人民币19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50万元。 杜崇烟生于1962年9月,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7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杜崇烟提起公诉。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1997年至200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杜崇烟在担任龙山县委书记、自治州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州人民政府代州长和州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给下属打招呼和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和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和伙同配偶及胞弟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6万元,个人实际收取贿赂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杜崇烟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杜崇烟个人及家庭拥有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杜崇烟及相关人员对其中共计人民币126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杜崇烟另外还有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崇烟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可酌情对其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 据此,该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相关链接 凤凰塌桥他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凤凰塌桥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讨论通过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其中,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原州委副书记、州长杜崇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湖南省纪委立案,连同此案一并处理。 (作者:徐虹 谢华云 陈凌云 李宁) Tags:财产 湘西 州长 一审 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