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康为民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康为民院长爷爷: 我名石亚铃,女,现年七周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人,住花垣镇搪茶村二组,今我含着眼泪将我亲身经历和感受以及听... ————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康为民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康为民院长爷爷:
我名石亚铃,女,现年七周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人,住花垣镇搪茶村二组,今我含着眼泪将我亲身经历和感受以及听到的过去往事向奶奶诉说我的心酸。
我生长在一个非常糟糕的家庭,据我妈妈说她在2006年间被我爸爸追求,仅3个月的时间爸妈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了,2007年2月26日生下了我,2008年期间我爸妈共同创建了一栋两层楼的房子。爸妈虽然名为夫妻,但至今仍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更没有领取结婚证书,而共同创建的房子至今也没有进行房产登记和申办房屋产权证。2010年期间厄运降临,爸爸抛弃了我和妈妈跟另一女人同居去了,祸不单行,我爸抛弃了我和我妈还不解恨,于2011年10月28日竟然以抚养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我妈妈告上了法庭。
我爸的诉讼案由名为“子女抚养纠纷”,但实质上是玩弄诉讼游戏,上演历史古戏“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诉讼进入程序后重点审理的却是析产纠纷,审所非诉。而花垣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结果是以“自愿达成(析产)协议”为由而结案的。我爸爸告我妈妈一案从审理到结果都是违法的,其主要违法事实是:
一 程序违法
第一: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该法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要做记录,但主审法官而是采取亵渎法律的方式不作庭审记录,而后任意制作违背事实的《民事调解书》。
第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剥夺了我妈妈在诉讼中享有的答辩权、抗辩权。
二 违反民事调解志愿原则
主要表现在,(2011)花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称“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意称我爸爸找补我妈妈63000元现金后该房子权属我爸爸的,我妈妈就得离开住所。
事实上该调解“协议”所立条款根本不是诉讼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共识,调解称我爸爸找补我妈妈63000元现金后该房子权属我爸爸的是没有任何依据可依的,而我妈妈也不接受对该房子只拥有63000元的份额。
在2012年5月15日,花垣县人民法院竟然以上述《民事调解书》(2011)花民初字第499号已经生效为由,将我和我妈妈从我妈妈与我爸爸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创建的房子里赶了出来,从此我和我妈妈就过着流离失所的日子。
2012年6月1日,我妈妈依据事实和法律就(2011)花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存在违法性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县人大的督促之下直到2013年3月27日历时10个月,花垣县人民法院田环院长签署了(2011)花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支持了我妈妈再审申请,并明确指出“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但在再审时对我妈妈出资所建房子的居住权、使用权则判称我妈妈没有物权,故不享有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明文指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由此可见,花垣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严重与物权法相悖。
由于花垣县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导致2008年间我爸妈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子由我爸爸一方独自享用,使我和我妈妈流离失所,靠租房居住栖息。
我妈妈没有固定收入,且身患多种疾病,当病发期间煮饭甚至洗衣的活都得我做,我才七岁,不仅不会干活,而且洗衣之类的活我还做不起,万分心寒。除此,每个月还得向房东支付房屋租金费和水电费,这笔房屋租金按理说不应该是花费的费用,因为我妈妈出钱建有房子,但因花垣县人民法院(2011)花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的错误,导致我妈妈不能对自己出资建造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这是什么公道?!
根据过来的事实劈开法律不说,单请社会公众给予评论:
其一:我妈妈和我爸爸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子难道只能我爸爸一方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吗?不妨试问该房子没有通过诉讼确立其权属,现在分明由我爸爸一方享有和使用,当我妈妈只诉请人民法院主持公道确认我妈妈享有使用权并不主张所有权,而人民法院却判称我妈妈因对该房子没有“物权”不予支持,那么我爸爸又对该房子拥有规范合法的“物权”依据了吗?
其二:(2011)花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后来经审判委员会审查确认确有错误,业经院长签署再审批示,并且明确提出“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铁证如山的证据,我和我妈妈是花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据(2011)花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撵出来的,后来该《民事调解书》实属违法错误,既然违法错误那么花垣县人民法院就得停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将我和我妈妈送回原住处是顺理成章的事,但花垣县人民法院拒不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导致我和我妈妈流离失所租房栖息。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我及我妈妈的合法权益,给我一个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而且也是我急于需要的环境,请康为民爷爷引起重视,为我和我妈妈作主,讨回一个公道。
石亚铃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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