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将下列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向社会公告,并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对其出境及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等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后,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及时将其从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同时,欢迎其他公民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738—8520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