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区检察院依托四项机制 推行和谐执法
时间:2015-11-15 11:22来源: 责任编辑:
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着力强化和谐执法理念,坚持惩罚、教育、矫正、预防并重,注重办案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先后出台了四项执法办案机制,确保了宽严相济政策在检察环节的贯彻落实,取得了良好效果。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着力提
核心提示: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着力强化和谐执法理念,坚持惩罚、教育、矫正、预防并重,注重办案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先后出台了四项执法办案机制,确保了宽严相济政策在检察环节的贯彻落实,取得了良好效...
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着力强化和谐执法理念,坚持惩罚、教育、矫正、预防并重,注重办案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先后出台了四项执法办案机制,确保了宽严相济政策在检察环节的贯彻落实,取得了良好效果。
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着力提高诉讼效率
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轻刑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对案件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扎实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时间,节约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快审快结。一方面,明确规定了简单案件、一般案件的审查批捕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缩短了办案时间,增强了诉讼效果。另一方面,依法扩大了简单案件简易审和一般案件简化审的适用范围,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即向法院提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对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同意。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普通刑事案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并建议对认罪的被告人从轻处理。
建立轻型故意伤害案件诉讼和解机制,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对因双方矛盾引起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在审查阶段注重对此类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引导,努力为被害人和犯罪人提供自行和解的机会,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要求侦查机关参与指导;加强对和解过程与和解条件的审查,除细致审查案件书面材料之外,还要求作到三个见面:一是与伤害行为人见面谈话,了解其认罪悔罪态度如何,与被害人和解的诚意如何,是否能保证随传随到;二是与被害人见面谈话,了解其所受损失是否得到了合理赔偿,对和解所持的真实态度如何;三是与伤害行为人的家长、老师及特殊主体的监护人见面,要求其加强对嫌疑人的帮教管理。只要伤害行为人真诚悔过、合理赔偿到位、主动赔礼道歉、基本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了自愿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和解结案条件的,即依法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和不起诉。
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宽缓处理机制,着力促进改过自新
对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轻刑犯罪案件原则上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同时加强与其家庭、学校、社区之间的联系,实行定期回访跟踪考察,以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对其进行帮教改造;对主观恶习不深、偶尔失足、犯罪情节一般的未成年犯开展缓起诉的摸索和尝试,在强制措施上对其适用取保候审等监外措施,通过一定时期的跟踪监督和回访考察确认其是否改过自新后决定是否起诉;对极少数主观恶习深、屡教不改、被作不捕不诉或缓起诉后重新犯罪的未成年犯依法决定批准和提起公诉。如该院曾办理的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计算机系大三学生吴某盗窃一案,鉴于其没有主观作案动机,并主动退还了赃物,同时其家人、老师愿意对他进行帮扶教育、促其上进,学校同意为其保留学籍,因此对吴某作出了构罪不捕决定。据之后跟踪调查的情况反映,吴某回到学校后一直表现良好,不仅改掉了以前的不良习气,而且学习成绩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建立公、检、法联系协作机制,着力加强良性互动
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建设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的要求,是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共同面临的当务之急,需要三部门加强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该院针对当前的执法现状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召开了与公安、法院主要领导和办案部门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就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面临的种种现实问题进行了共同探讨,统一了思想,达成了共识,研究了对策,建立了公、检、法之间各司其职、良性互动的制度机制,建立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制订了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和故意伤害案件的执法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为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有力的机制保障。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对其立案、撤案、当事人和解等情况及时上报侦查监督科,便于侦查监督科适时介入引导侦查,以确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侦查阶段就得以体现。
(曾妍 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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