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时间:2015-11-15 11:22来源: 责任编辑:
近日,双峰法院洪山法庭审结了一件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均为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遗孀。被告阳某的丈夫王某于2009年9月向原告王某某的丈夫彭某借款2万元,王某向彭某出具了借据。之后,王某、彭某相继因病去世,原告王某某在清理丈夫遗物时
核心提示:近日,双峰法院洪山法庭审结了一件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均为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遗孀。被告阳某的丈夫王某于2009年9月向原告王某某的丈夫彭某借款2万元,王某向彭某出具了借据。之后,王某、彭某...
近日,双峰法院洪山法庭审结了一件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均为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遗孀。
被告阳某的丈夫王某于2009年9月向原告王某某的丈夫彭某借款2万元,王某向彭某出具了借据。之后,王某、彭某相继因病去世,原告王某某在清理丈夫遗物时发现了王某向彭某出具的借据,原告王某某认为该笔借款既是自己与丈夫彭某的夫妻共同债权,也是被告阳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王某某遂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阳某承认其丈夫王某生前向彭某借款2万元属实,但原告丈夫去世后,阳某的丈夫王某于2010年分三次通过银行向原告王某某的银行卡还款,2万元借款已全部偿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阳某向法庭提交了三张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面对阳某的答辩及存款回单,王某某提出三张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是其他货款,不是此笔借款,但王某某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法庭通过审理,认定原、被告的丈夫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原告的丈夫去世后,被告的丈夫通过银行向原告王某某的银卡三次共打款2万元,而原告王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被告夫妇有其他的经济往来,承办法官向原告王某某详解释“举证责任”后,原告王某某撤回了对被告阳某的起诉。
(周荣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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