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手机号码 属侵犯隐私权
时间:2015-11-15 11:22来源: 责任编辑:
近日,永丰法庭审结了一起侵犯隐私权案。 原告李某某电信公司职工,被告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经营移动通讯设备等业务的公司。被告与某电信公司有经营移动通讯设备的业务往来,因原告在该电信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被告就在其官方网站上将原告的手机号码
核心提示:近日,永丰法庭审结了一起侵犯隐私权案。 原告李某某电信公司职工,被告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经营移动通讯设备等业务的公司。被告与某电信公司有经营移动通讯设备的业务往来,因原告在该电信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
近日,永丰法庭审结了一起侵犯隐私权案。
原告李某某电信公司职工,被告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经营移动通讯设备等业务的公司。被告与某电信公司有经营移动通讯设备的业务往来,因原告在该电信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被告就在其官方网站上将原告的手机号码公布为被告的售后服务电话号码。起初,因原告与被告的关系较好,故原告未要求被告删除电话号码。2012年5月,原告不再同意将自己的手机号码作为被告的售后服务号码,因与被告的工作人员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隐私权,本案涉及的个人手机号码属于个人的隐私范围,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手机号码,属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故本案中被告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犯原告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于是依法判决被告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原告李某的手机号码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黄燕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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