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娄星区检察院认真稳妥推行刑事和解工作模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今年以来,娄星区检察院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76件94人,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100%,当事人无一人上诉申诉,取得了显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审时度... 娄星区检察院认真稳妥推行刑事和解工作模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今年以来,娄星区检察院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76件94人,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100%,当事人无一人上诉申诉,取得了显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审时度势,首要突出一个“实”字 在当前社会形势下,社会矛盾进入凸显期。该院坚持将化解矛盾贯穿于整个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即便是在办案人手少任务异常繁重的情况下,对费力耗时的刑事和解工作依然没有放松,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严格审查、规范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做到凡是符合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和条件的案件都启动了刑事和解程序。该院主动提请娄星区政法委就适用刑事和解特别程序召开公、检、法、司四家联席会议,要求政法各家共同参与、协同配合推进刑事和解工作。该院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设计了多种文书格式,专门安排3名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公诉干警组建“刑事和解案件办理小组”,具体负责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在经费保障上给予政策倾斜,优先保障刑事和解案件办案经费。 严审细查,其次突出一个“慎” 该院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邻里纠纷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刑事案件和可能判处七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刑事和解范围,对是否启动刑事和解特别程序,首先从案件初审上抓起,实行三步走,在受案后,由内勤初步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刑事和解案件规定的罪名、案件当事人是否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达成的协议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协议是否履行、没有达成和解的当事人是否有和解的愿望及促成和解的可能性等。在初审后,对符合刑事和解范围和条件的案件,由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主观恶性、当事人双方的家庭关系以及家庭情况作必要调查,对达成和解的可能性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报请科室负责人审批后,决定是否启动刑事和解特别程序。对符合范围和条件且未达成和解的案件,制作《刑事和解告知书》,引导当事人依法达成和解。对已经达成和解且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危险性审查评估,并以此作为不起诉处理或提起公诉时阐述量刑建议的参考依据。对那些不符合刑事和解范围条件、非自愿或程序、内容严重违法的刑事和解,一律不认可其法律效力,进行严肃处理。 规范运转,还要突出一个“公”字 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建立“检调对接”平台,将符合条件的公诉案件纳入检调对接范围,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密切配合、共同促进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责任和解息诉工作;与公安机关就全面收集定罪、量刑证据,启动和解程序、规范制作和解协议达成共识;跟法院就依法确认公安侦查、检察审查环节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量刑建议的采纳等问题召开联席会议形成决议,对于提起公诉的刑事和解案件,承办检察官将调解结果作为量刑建议的酌定情节,可以建议法官在法定限度内从轻判处。 公正廉洁执法,是群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殷切期待。为了确保和解案件的公正性、廉洁性,娄星区检察院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在内部监督上,建立起纪检监察跟踪办案机制,对因刑事和解拟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案件,在召开科室案件讨论会时,必须邀请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列席会议。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回访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对所有达成刑事和解拟不起诉案件都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接受他们的民主评议和监督。 化解矛盾,最后突出一个“和”字 该院十分注重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为受害人争取得到适当的经济赔偿和精神安慰,又要化解当事人之间激烈的矛盾冲突,尽可能地修复已破坏的社会关系。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坚持“引导不参与、监督不越位”的理念,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扮演好引导者和监督者两种角色。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把握三项原则,第一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二依法原则,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中,严格依法进行。第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充分考虑被害方合法权益和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补救能力。该院不为办案而办案,对那些因刑事和解而作不起诉的案件,自宣布不起诉一个月后,要求承办人开展例行回访,通过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邻居、所在地单位领导的回访,一方面考察被不起诉人是否真正改过自新,并对其进行帮教,预防新的矛盾发生;另一方面有效抚平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创伤。 ( 肖敏 颜雯 ) Tags:检察 检察院 四字 推进 刑事 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