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判决
时间:2015-11-15 11:22来源: 责任编辑:
11月10日,涟源市人民法院对涟源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案件现已移送执行。 2010年12月23日,林某作为福建省三明市省安工程技术劳务有限公司的现场施工代
核心提示:11月10日,涟源市人民法院对涟源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案件现已移送执行。 2010年12月23日,林某作为福建省三...
11月10日,涟源市人民法院对涟源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案件现已移送执行。
2010年12月23日,林某作为福建省三明市省安工程技术劳务有限公司的现场施工代表在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处承包了国产实业(湖南)水泥有限公司部分工业设备的安装工程,并签订了合同。之后,林某组织工人施工,并陆续领取了工程进度款1416564元。2011年10月21日,因被告人林某负责的工程进度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解除了合同。合同解除后,林某拖欠45名工人工资460268元不付,致使工人到项目部采取过激方式讨薪。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多次联系林某要求其进行工程结算并支付工人工资,林某不予理睬甚至逃匿,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林某的朋友无奈代为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涟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报案后,多次通过电话和书面通知等方式责令林某支付工人工资,但林某继续逃匿不予理睬。截至2012年5月7日公安机关立案之日,林某仍有10余名工人共计16万余元工资未支付。2012年6月3日,林某被抓获归案,其亲属代他还清了所有拖欠的工人工资。
法院认为,林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的亲属已为其支付了工人的工资,挽回了损失,可视其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林某作出上述判决。
这个案件的判决,及时打击了犯罪,保护了受害人,同时给人们以警示,每个公民都应遵守法律,在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今天,任何无视国家法律、践踏法律尊严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缔造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法律永远站在公平和正义的一边。对于社会的这些弱势群体,我们理应给予更多的同情、关注与帮助。
(李勍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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