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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外省被骗 究竟那个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时间:2018-10-10 22:29来源:湖南民生在线 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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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按】

  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解决的是刑事案件应由谁来立案、开始诉讼的问题。立案管辖是专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和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直接受理案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实际操作中,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管辖是原则性的,粗线条性的,对管辖地不好准确把握,公安机关为了避免出现其他事端而相互提皮球,而导致一些老百姓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也让一些犯罪份子没有及时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简述】

刘某因为其弟弟在福建涉嫌犯罪被抓,刘某前去了解案情,就与曾经一起部队服役的战友肖某某(当地的个体户)讲起了这事,肖某信誓旦旦地对刘某说,他认识该局某某领导,关系也非常铁,能够帮忙周旋把其弟弟放出来。“救弟”心切的刘某就信以为真,就要肖某马上帮忙活动。

因为是战友,刘某也就满怀信心地从福建回到了江西老家给父母报喜,希望老人家不要心急,弟弟可以马上回家了。几天后,肖某给刘某打来了电话,告诉刘某他已经找了某领导及办案民警,但需要一些“花费”等等,明事理的刘某当即用手机银行给肖某银行卡转账了10万元活动费用。

一个月后,刘某的弟弟还没有释放出来,刘某及父母心里有疑虑,刘某又来到了福建找了肖某,肖某说出现了一点麻烦,他现在找到了当地的检察院检察长,只要检察长搞定,就能放人了。又一个月后,刘某弟弟依旧没有任何释放的音讯,刘某感觉到上当了,要求肖某退回10万,但肖某置之不理。次日,刘某到江西某地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意见】

   对肖某涉嫌诈骗犯罪没有异议,但江西某公安机关对该案能否立案侦查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福建,而且嫌疑人肖某的居住地也在福建,因而该案的管辖权在福建,江西的公安机关不能立案侦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是在江西有通过手机银行将10万元转到了肖某的银行卡中,银行将钱款转入犯罪嫌疑人账户或银行卡之时,就同时发生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失去财物的后果。银行所在地既是被害人失去财物地点,也是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点,不能忽略了被害人失去财物和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都是在一个时间点和空间点上。因而银行所在地司法机关依法有管辖权,故江西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江西与福建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因为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故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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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虽然手机银行转账是新兴事物,但手机转账是银行服务质量和方式的转变,是无人值守的柜台,是柜面业务的延伸,不受时空的限制。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本案中,刘某使用的手机银行的开户行也是在江西,其使用手机银行将自己的钱款打入肖某人的银行卡,肖某人就获取和拥有了该笔钱款,这类非传统的交付财物的方式,虽然也经过了第三方——银行,但刘某失去财物和肖某取得财物都是在一个时间点和空间点上,实质上当刘某从手机银行转出钱财后,手机银行就进行了结算,结算地也是在江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故此,刘某在江西公安机关报案,江西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但不排除福建的公安机关的管辖权。(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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