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5 月,衡阳的李女士被检查出癌症,为了治病花了巨额的医药费。然而丈夫的分文不出却让李女士寒了心,一纸诉状将丈夫诉至法院。而面对妻子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李女士的丈夫却认为 " 两人已分居十多年,无夫妻之实。" 10 月 9 日记者了解到,日前耒阳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的丈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李女士给付扶养费 1200 元至李女士 60 周岁时止。 1997 年 2 月 22 日,李女士与丈夫邓先生自愿经耒阳市泗门洲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 年 11 月 4 日生育一名男孩。2016 年 5 月 20 日,李女士因盆腔包块性质待查入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之后确诊为:1、子宫内膜癌期;术后第二次化疗后;3、高血压病级高危组;4、早状腺结节;5、乙肝病毒携带者。之后,李女士在该院住院多次,用去了巨额的医疗费,出院后还需继续服药。期间,作为丈夫的邓先生没有为李女士支付医疗费。 李女士患病前在外务工,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邓先生也多年在外地务工,但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因为李女士要求邓先生履行扶养义务,给付生活、医疗费,邓先生不同意,夫妻两人产生了纠纷。 李女士称,2016 年 5 月 26 日,她检查患有子宫内膜癌期,需住院治疗和化疗,用去治疗费 10 万多元,但丈夫却分文未付,全部都是她求助和借款支付的。现在李女士由于身患癌症,无劳动能力,还需要昂贵的后续治疗费,但丈夫却不闻不问。" 他既不支付医疗费,也不给付生活费,还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锁住不允许我居住,我只好回娘家居住至今。" " 我们已分居十多年,无夫妻之实。我也没有向她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的能力。" 对于李女士的要求,作为丈夫的邓先生不同意。邓先生还认为,房屋是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替儿子购买的,李女士仅支付了 1000 元物业费。 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女士和邓先生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了小孩,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夫妻间应履行互相扶养的义务。虽然李女士和邓先生均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但双方仍应互相扶养。李女士现身患重疾,又无劳动能力,请求邓先生履行扶养义务,给付生活、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邓先生每月给付李女士生活、医疗费 1200 元至原告 60 周岁时止;过高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李女士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耒阳市灶市街街道办事处新阳光花园的一套房子归她居住的请求,因李女士和邓先生仍属夫妻关系,不宜对该财产的使用权进行处分,李女士的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潇湘晨报 记者 周凌如) |